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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等两个规范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动卫监(2008)第59号
【发布日期】 2008-05-23
【实施日期】 2008-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等两个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上海市宠物诊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本市动物产地和宠物诊疗活动的监管工作,我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008年5月23日
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畜禽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鸡、鸭、鸽等动物。

第二章 防疫基础设施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若改、扩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离;在生产区外设立供销售畜禽的专用“码头”;净道和污道相分离。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建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隔离设施,并确保能正常使用。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大门口及生产区入口处设有符合防疫要求的消毒池;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更衣室,并配备足量有效的紫外线灯;各棚舍入口处设有消毒设施。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章 动物防疫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动物防疫卫生制度、岗位责任制、免疫制度、消毒制度、进出人员管理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安全使用制度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等,并于醒目处上墙公示。
  第十条 日常免疫工作应按规定的免疫程序及操作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畜禽标识的佩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及时佩戴畜禽标识,佩戴率达100%;
  (二)对掉标的畜禽及时补标。
  第十二条 兽药疫苗的日常保管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设有专用冰箱,其冷藏室内有温度计,并有每天的温度记录;
  (二) 疫苗按照要求保存;
  (三) 无违禁、过期兽药疫苗,无原料药、无中文标识进口兽药疫苗;
  (四) 兽药仓库做到整洁、避光、干燥等要求。
  第十三条 疫病监测:国家规定的有关疫病监测不少于市、区相关部门规定的数量和次数。
  第十四条 日常卫生消毒:
  (一) 全场大消毒不少于每月一次;
  (二) 畜禽进棚前、出棚后进行彻底消毒;
  (三) 做好畜禽“码头”、运输车辆等环节的消毒;
  (四) 确保消毒工作中消毒药液的有效浓度;
  (五) 消毒池中放置有效消毒液;
  (六) 消毒方式与方法正确。
  第十五条 产地检疫:上市畜禽实行报检制度,接受兽医部门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离场,产地检疫率达100%。
  第十六条 引种:
  (一)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引进畜禽须办理调运审批手续;
  (二) 引入后须隔离观察一个月以上,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饲养管理:
  (一) 坚持“全进全出”的原则;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畜禽应分群饲养;
  (二) 场内不饲养其它种类的动物;
  (三) 养殖场食堂不外购同类动物肉食品;
  (四) 养殖场工作人员不接触外界畜禽。
  第十八条 灭害:
  (一) 做好灭“四害”工作;
  (二) 定期做好畜禽体内外寄生虫的驱虫工作;
  (三) 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可能传播重大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进入场内。
  第十九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一) 场内设有无害化处理相关设施设备;
  (二) 严格执行有关控制扑灭措施。

第四章 档案记录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畜禽标识领用记录、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群体(饲料及饮水)使用兽药记录、疾病诊疗记录、疫苗领用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畜禽淘汰记录等。记录齐全,填写规范。记录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 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不使用《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及饲料添加剂或其它药品。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做好药物的休药期。

第六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场领导资质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技术人员资质要求:专职畜牧、兽医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生产从业人员每年需办理健康合格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检查规范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检查情况登记表

被检查单位:           法人代表:    固定电话:   手机:

地址:              负 责 人:    固定电话:   手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情况

动物防疫

布局

环境卫生

消毒情况

人员

兽医名单

在岗情况

各项制度

制度建立

公示情况

档案记录

病历卡处方笺

常规记录

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使用

兽药

兽用生物制品

其   它

处理情况

□警告      □责令改正     □现场处罚   □移交
□没收(销毁)  □退回       □留验     □采样化验
□无害化处理   □其它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

附件: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检查情况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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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情况

基础防疫设施

生产布局

设施设备

环境状况

防疫卫生管理

各项制度的建设

免疫工作

畜禽标识

兽药疫苗的保管

疫病监测工作

卫生消毒工作

报检及开证情况

引种工作

饲养管理

灭害工作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各项记录

记录是否齐全、规范

药物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是否使用违禁物

药物休药期

人员

场领导资质情况

技术人员资质情况

技术培训情况

是否办理健康合格证

其它

处理情况

□警告            □责令改正         □现场处罚     □移交
□没收(销毁)    □退回             □留验         □采样化验
□无害化处理       □其它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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