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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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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8)106号
【发布日期】 2008-05-23
【实施日期】 200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芒市会堂(以下简称会堂)的管理,明确经营范围、落实管理责任,为各类会议、会(接)见提供文明、科学、优质、高效的服务,更好地发挥会堂的功能和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会堂的管理按照“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全面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办会质量和服务水平,把会堂建成对内服务、对外经营的基地。
  第三条 会堂设置:会堂内设主报告厅1个、新闻发布厅1个、中型会议室11个、小型会议室6个、内外宾接待室2个、休息室2个。
  第四条 会堂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会堂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检测和修理。
  (二)承接和办理各类会议。
  (三)负责会堂的电梯、给排水、供电、空调、音响及通风系统的运转;负责会议厅同声传译系统的管理使用。
  (四)负责大小会议厅、接待室、休息室及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
  (五)负责会堂广场设施系统(绿化草坪照明及广场灯等)的启闭。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会堂工作人员应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仪容整洁,讲究卫生,爱护公物,维持会堂的良好工作秩序。
  第六条 会堂公共区域(门厅、过道、卫生间等)不准堆放杂物,不准乱贴、乱画,随时保持清洁畅通。
  第七条 工作人员须妥善使用各种设施设备(供水、供电、通讯、电梯、消防、卫生、排污等),如需改变会议室内的设施、现状和用途,须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八条 应按载员规定和操作程序使用电梯,不准用电梯超负荷运送重物,不挤乘电梯,防止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害。
  第九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向窗外乱扔杂物、倾倒污水,禁止在楼内焚烧废纸、乱搭电源,禁止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章 会议区的管理

  第十条 会议区的范围是主报告厅、新闻发布厅、11个中型会议室、6个小型会议室、2个接待室。
  第十一条 会议区主要为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提供服务,同时为州级各部门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会堂的功能作用,将其作为宣传展示德宏的一个窗口,会议区在确保为本级服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开放,为省级、国家级和国际性的会议、论坛、报告会、新闻发布、文艺汇演等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为确保会议中心的安全,各会议厅均为无烟会议厅;重要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以便采取相应保卫措施。
  第十四条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需保持会议区音响、供电、空调、同声传译等系统设备、物品完好,确保会议区各类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清洁。对会议区要补充更换的设备、物品,要及时提出更换补充建议,经报批后更换。
  第十五条 会议厅的使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会议主办单位,提前2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书面通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并提前半天到会堂检查验收会场,重大活动、重要接待等特殊会议,需提前5天通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前1天检查验收会场。
  (二)常规性会议,会场布置、音响调试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重大活动、重要接待等特殊会议,会场布置、音响调试、清场、封场由相关单位会同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完成。
  (三)会堂会议室实行有偿使用,原则上各承办会议单位须在会议结束前结清相关费用。
  (四)会议室各项设备设施,承办会议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搬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会议服务规范
  (一)会前准备
  1、服务人员要了解会议名称、时间、规模及有关要求。
  2、确保会议室、休息室及公共卫生间整洁有序。
  3、认真布置会场,按要求制作横标、摆放鲜花、放置座位、依职位高低或主宾顺序安排座次。
  4、会议用水、消毒茶具、话筒及备用纸、笔等必须提前准备就序。
  (二)会间服务
  1、参会人员到达时,服务人员要礼貌迎接;在主席台就座的领导到达后,服务员先引入休息室,送上热茶及毛巾。
  2、服务人员应遵守岗位职责和安全保密制度,按照服务规范认真开展服务。
  3、服务员10至15分钟上一次开水,并适时送上热毛巾(按会议规格)。主席台服务人员上水时,做到仪态端庄、举止文雅、脚步轻盈、动作快捷无误。
  (三)会后清理
  1、会议结束,参会人员全部退场后,应及时关闭电器,检查、清扫会场,发现遗留物品应及时退还或妥善处理。
  2、会议结束后,会议厅、休息室必须恢复原样,确保整洁。

第四章 服务收费

  第十七条 会议服务收费标准
  会堂各会议厅(室)收费标准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州政府批准后,按以下标准执行:
  以上费用包括会场布置、热毛巾、茶水、同声传译及音响服务;矿泉水、会标、席卡、背景版制作、鲜花、水果、绿色植物等按实结算。
  第十八条 所有收费按规定全额上交州财政,返还款项主要用于添补会堂设施设备的维修和聘用人员工资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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