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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渔政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上海市  
【发文字号】 沪渔政(2008)字第16号
【发布日期】 2008-05-23
【实施日期】 2008-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渔政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渔政(2008)字第16号)
 
 
各区(县)渔政站:
  为了切实排查和整治渔政船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市渔政处将在近期内组织开展渔政船安全检查工作。现将《关于加强本市渔政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2008年5月23日
关于加强本市渔政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
  
  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水产办『2008』16号)的精神,为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做好本市渔政船安全管理,促进渔政执法工作,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市渔政处针对我市渔政船的特点,特制定渔政船安全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安全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渔政船安全管理是渔政基础工作之一,是促进渔政执法工作取得成效的保障。随着渔政船船龄增加、船上设备老化、新造渔政船相继投入使用、执法任务日益增多,各类影响安全的因素不断增长。因此,市渔政处将在近期内组织开展渔政船安全检查。通过这次安全检查,要达到以下工作目标:1、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由被动处理转向主动防范。2、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渔政船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和安全运作;3、建立我市渔政船安全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检查内容
  1、对各区县渔政站所制定的渔政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对渔政船的主要设备等进行检查(主要内容见附件2)。
  3、本次安全检查的范围是本市渔政系统内的海洋和长江渔政船。
  三、工作步骤
  1、自查阶段(4月9日-4月15日)
  对规章制度和船舶设备进行自查,请各渔政站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及设备检查结果于4月15日前报市渔政处。
  2、整顿阶段(4月15日-4月24日)
  根据自查结果,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养护和更新船用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3、抽查阶段(4月25日-4月30日)
  市渔政处将按照《渔政船安全检查评分表》,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区县渔政站进行抽查。
  4、全面检查阶段(5月上旬)
  市渔政处组织人员对全市海洋和长江渔政船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5、总结阶段(5月下旬)
  针对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交流和总结。制定全市渔政船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确定安全防控标准,建立我市渔政船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认识到位
  安全工作至关重要,渔政船安全管理是实现“平安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渔政站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本次安全检查工作,要借鉴生产渔船的安全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渔政船安全管理水平和自我防患意识,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2、组织落实,加强领导
  积极开展渔政船安全检查工作,要在细、全、实上下功夫,切实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确保渔政船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和安全运作。同时,各区县渔政站要成立安全检查组,在渔政站内设一名总安全员,每艘渔政船设一名安全员。为了便于联系和沟通,请将总安全员的姓名及联络方式报市渔政处。
  3、建章立制,注重长效
  安全检查后,市渔政处将把安全检查纳入到渔政执法检查评比标准范围,作为常规工作来抓,每年组织开展2次安全大检查。各区县渔政站应对所属渔政船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通过建立各类制度,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船的管理思路,规范管理和运作。
  五、其他
  1、请各渔政站对《渔政船安全检查评分表》提出修改意见,并于4月3日前报市渔政处。我处将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于4月8日前下发,请各区县渔政站按照修改后的评分表内容开展自查工作。
  2、请各区县渔政站将自查情况如实上报市渔政处,我处将根据实际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机制,进一步抓好渔政船安全管理。
  3、市渔政处联络员为姚滇,联系电话:63214135转282,手机:13681637792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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