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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募捐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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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民计发(2008)33号
【发布日期】 2008-05-23
【实施日期】 2008-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募捐资金管理的通知
沪民计发(2008)33号


各区县民政局:
  5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为贯彻落实该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完善捐款手续。接受每笔捐款,必须当面核对数额,逐笔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写清捐赠时间、捐赠单位名称(个人捐赠的应注明捐赠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捐赠金额和币种。如有外币,按结汇后人民币金额入账。
  二、规范资金管理。对接受的捐款,必须指定账户,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定期汇交捐款,定时核对帐务,保证捐赠资金的准确和安全。
  各捐赠点每日下午四时前必须把当日收到的捐赠款项及时解缴指定银行专用账户。各区(县)民政局每周一、三、五的下午3时前将所有到帐的捐款结存资金汇缴至市局专用账户,以保证捐赠资金及时捐往灾区,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三、统一票据管理。对抗震救灾接受捐赠的专用收据,必须按有关票据使用的规定加强管理。每本收据用完,财务应及时收回存根加以注销。启用市财政、市税务局规定使用新的《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后,对停用的原有空白票据应及时收回,加盖作废图章统一清点登记造册;对票据存根应核实收入资金,做到账款相符。捐赠工作结束后,应将所有捐赠票据清点核对,统一归档。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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