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深府〔2008〕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已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1996)36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内伶仃岛—福田红树林一类区。 包括内伶仃岛及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2.梧桐山一类区。 包括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及仙湖植物园。 3.石岩水库—铁岗水库—西丽水库一类区。 包括石岩水库、铁岗水库及西丽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外围边界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4.排牙山一类区。 指排牙山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5.大鹏半岛一类区。 指大鹏半岛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二类区。 (三)缓冲带。 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设置300—500米宽的缓冲带。内伶仃岛—福田红树林一类区向外延伸300米设置为缓冲带,其它一类区向外延伸500米设置为缓冲带。 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向一类功能区靠拢。 四、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实施与管理 (一)一类、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别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级、二级标准。 (二)深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空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三)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空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说明 (一)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具体范围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的坐标为准。 (二)本区划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示意图(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