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容属地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08〕5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津党发(2008)6号),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将《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适度下放土地整理权的实施细则》、《关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扩大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市容属地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向各区县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增加区县财政收入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市容属地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加强市容属地管理的实施细则。 一、下放次支道路建筑物外檐再装修、夜景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权限。 (一)各区政府按市统一规划,组织次支道路建筑物外檐再装修,夜景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 (二)各区市容委将建设和管理的结果报市市容委; (三)市市容委做好次支道路建筑物外檐再装修,夜景灯光设施规划设计审查、审批和监督。 二、实行行政区属地管理,将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延伸到街道社区。 (一)各区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将管理权下移到街道社区,由街道社区落实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目标责任,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二)组织居委会动员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三、加快环卫、园林管理体制改革。 (一)各区政府推进环卫、园林改革,做到事权与财权同步到位; (二)各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日常养护作业,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新建、改建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设施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四、确保已下放的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和综合执法经费专款专用。 (一)对已下放各区安排使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等收入,要确保用于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市和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专项费用; (二)市市容委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每年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综合执法经费定额和标准进行核定; (三)市和区县财政加大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养护资金的投入,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而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证。 有关市容环境管理的具体内容及标准,详见《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