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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适度下放土地整理权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 〔2008〕51 号
【发布日期】 2008-05-26
【实施日期】 2008-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适度下放土地整理权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08〕5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津党发(2008)6号),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将《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适度下放土地整理权的实施细则》、《关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扩大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市容属地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向各区县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增加区县财政收入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适度下放土地整理权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适度下放土地整理权的实施细则。
  一、实施土地平衡项目,各区应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依据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提出《土地平衡项目申报书》,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进行审核。
  二、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对《土地平衡项目申报书》联合审核的反馈意见,区政府进行修改完善,编制《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区政府自筹资金,组织开展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等工作。各区政府可依法设立一个国有公司,作为市场化运作平台,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四、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和纳入散片危陋平房拆迁计划的地块,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土地整理计划,市土地整理中心向区政府设立的国有公司出具土地整理委托书。土地平衡项目由市规划局提出项目的规划条件,并将其纳入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区政府设立的国有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审批手续;市建委将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五、各区政府根据土地整理计划及土地整理委托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对需要拆迁的地上物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做好征地拆迁的稳定工作。
  六、区政府负责地块土地整理成本的核算,市土地整理中心根据本市土地出让成本核算办法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进行审核。
  七、土地平衡项目和市区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整理完毕后,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委托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八、根据土地平衡项目招商引资需求,可采取综合评标与拍卖、挂牌相结合的形式,实施公开出让;也可采取区政府对拆迁补偿费、土地交付时限等事项进行约定,按现状条件公开出让,区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将达到净地条件的土地交付给受让方使用。
  九、土地出让后,受让方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整理成本返还给各区土地整理实施单位。
  十、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后,按市、区两级财政各50%比例分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土地收益全部返回区财政,用于困难家庭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十一、具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23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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