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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向各区县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权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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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 〔2008〕51 号
【发布日期】 2008-05-26
【实施日期】 2008-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向各区县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权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08〕5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津党发(2008)6号),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将《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适度下放土地整理权的实施细则》、《关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扩大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市容属地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向各区县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增加区县财政收入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向各区县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权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
  一、对于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不跨区域实施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由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扩大到1亿美元以下。
  二、除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规定必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以及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区域内各自所属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总投资3000万元扩大到5000万元;备案权限由总投资5000万元扩大到1亿元,其中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备案项目,由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取消投资额限制)。
  三、对不需要国家、本市统一规划和平衡以及补助财政资金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区县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由3000万元扩大到1亿元。
  四、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或采购国产设备抵免和退税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或审批,仍按津政发(2004)96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次下放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直接下放给区县发展改革(计划)委等投资主管部门。下放的事权一律进入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按统一流程和时限办理。
  六、对下放到各区县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在批复、核准或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抄报对口市投资主管部门。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为项目单位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建立健全对具体审批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责权统一。
  七、市投资主管部门有权对区县超权限以及不符合审批、核准或备案范围、条件、程序等的项目,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市建设、土地、规划、消防、环保、人防、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等建设管理部门和电力、给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条件审批部门,要按照上述口径配套向区县对口部门下放权力,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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