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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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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台政发〔2008〕39号
【发布日期】 2008-05-26
【实施日期】 2008-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  艾滋病是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传染病,也是我市的重要公共卫生和社会热点问题。我市自1996年首次报告艾滋病疫情以来,发病人数不断上升,特别是近几年来,报告病例数呈现快速上升的势头,据统计,2006 年报告病例数较 2005 上升 88%,2007 年较 2006 年上升100%,2008第一季度较去年同期上升200%,并呈现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的趋势,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42号)和《关于印发台州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中长期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台政发(2002)12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促进全社会广泛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遏制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趋势,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后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从全面建设“平安台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切实把艾滋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防治目标、行动计划和具体要求,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各项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在实施中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强化政府职责,每年组织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为本地艾滋病防治作出务实性的工作,遏制疫情快速上升的态势。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体系,在全市范围内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通过采取积极的行为干预措施,阻断母婴传播,切断医源性传播,遏制经性接触传播;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得到有效救治,艾滋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二、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健康教育是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各级政府和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组织。要坚持面向群众、正面疏导的原则,以农村、社区、学校以及高危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注重实效,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到 2010 年,全民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 85%以上,农村达到65%以上,大中专院校学生达到9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85%以上,戒毒所、看守所等被监管教育的人员达到95%以上。
  各有关部门在做好本系统宣传发动工作基础上,要分工负责、密切合作,按照各级防治艾滋病领导协调机构制定的艾滋病防治宣传计划,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报道计划,督促和检查有关媒体的具体执行情况。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列为工作重点,设立专门栏目,积极开展相关知识宣传,精心制作有关公益广告,定期播放或刊登。
  卫生部门负责向群众编印发放宣传资料,并为各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咨询热线,为患者、感染者和广大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教育部门要将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编写适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教材,在初中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开设专门的性教育和艾滋病、性病防治教育课程,落实教学课时。会同卫生等部门做好外籍学生和出国留学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普及工作。
  公安等部门要对在押罪犯、被羁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戒毒人员等对象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农业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做好农村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工作,编印各类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努力做到乡乡有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
  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的内容,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在社区居民(包括流动人口)中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
  旅游、文化、体育、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对宾馆、旅店、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服务场所加强管理,结合申领执照、服务人员领证、换证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业主和从业人员经常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并要求法人代表负责在公共场所内张贴或放置有关宣传品。
  交通、民航等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纳入对旅客宣传广播的内容,在机场、车站、码头和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公益广告,开辟宣传橱窗,张贴宣传资料,发放宣传品,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音像制品。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涉外劳务输出人员和出国旅游人员出国前的宣传教育分别由外经贸和旅游部门负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全市各城镇应在繁华地段设立预防艾滋病大型公益广告牌。乡镇(街道)和社区负责在辖区内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企事业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就业前培训的内容。
  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病毒感染者或患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实施高危人群行为干预
  国内外大量艾滋病防治经验表明,积极开展对卖淫嫖娼、注射吸毒等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采取干预措施与严厉打击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致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是否有利于防治工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标准,坚定不移地开展各种有效的高危行为干预措施。
  (一)大力推广使用安全套,防止经性途径传播艾滋病
  推广使用安全套是预防艾滋病经性传播最有效、最便捷、最安全的措施。卫生、公安、工商、文化、旅游、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要求,相互配合,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娱乐场所100%设置安全套项目,在流动人口集居地发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开展安全套使用的宣传,阻断艾滋病经性途径的传播;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布局、设置和安全套社会营销工作,向已婚育龄人群(包括流动人口)免费发放安全套。卫生部门负责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安全套。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要督促宾馆、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等经营业主在其场所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积极推广在客房放置安全套,督促业主加强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卫生部门要对上述场所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做好艾滋病筛查。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套质量的监管。推广安全套以免费提供为主,也可适当收取成本,但不能以赢利为目的,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套价格的监督管理。
  各地应鼓励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以药店为基础,利用各种商业网点销售安全套,并通过“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向农村延伸,方便群众就近获取安全套。
  (二)在注射吸毒人员中积极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在依法严厉打击贩卖、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切实做好美沙酮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工作。2006年开始,我市在 路桥、温岭、玉环三个县(市、区)开展海洛因成瘾者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2008年增加了椒江、黄岩、临海维持治疗点,同时在黄岩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研究表明,美沙酮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在脱毒、降低艾滋病感染,减少支出等方面取得较大的成绩,但运行也存在问题。各地应加强领导和协调,从宣传着手,家庭、社区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帮助、引导、督促阿片类毒品成瘾者接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降低吸毒的社会危害和艾滋病感染机会,提高维持治疗人数和降低脱失率。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控工作截至 2008 年 4 月,我市累计报告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2%为外来流动人口。其中,近几年在流动人口中发现报告的感染人数明显增加,如某县累计报告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21例,其中20例由外来婚嫁女引起。由于流动人口文化水平低、自我防护意识淡薄以及生活单调,易于发生高危行为或从事高危职业,加强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控工作显得尤为紧迫。要加强政府领导和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充分发挥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机构的作用,探索标本兼治的艾滋病防治策略和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教工作,在全市各劳动力市场设置健康教育专柜,为应聘人员提供有关宣传资料,提醒他们自愿接受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要求所有建筑工地及农民工集中场所有一个安全套发放箱,一块健康教育展板,一个健康教育传单摆放架,业主对新聘用的外来人员进行一次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意识。
  (四)加强干预队伍建设,依法做好职业暴露防护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工作,各地要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所),抽调精干力量,组建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伍,开展对卖淫嫖娼人员、男男性行为者和吸毒者进行行为干预。各级公安、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全力支持,确保高危行为干预工作的进行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加强对医务人员、公安司法干警、科研人员等职业暴露人员的保护。卫生、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防护知识培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研究制定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施及装备,对职业暴露的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免费提供预防性用药,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
  四、认真做好艾滋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
  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艾滋病疫情和流行趋势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及 时准确上报本地区疫情。对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疫情者,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卫生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对艾滋病疫情的监测,开展辖区高危人群、重点人群和一般人群的流行病学调查,最大限度地发现 HIV 感染者,减少 HIV 传播,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艾滋病疫情,每季向同级公共卫生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各级公共卫生委员会应加强对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疫情特点和流行趋势,为我市疫情预测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卫生、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根据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加强市、县(市、区)二级艾滋病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建立初筛实验室,在医疗卫生机构、高危人群集中的场所和社区建立规范化的监测哨点,在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
  机构、性病门诊增设自愿咨询门诊,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数量和质量,实施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各地在健康体检中要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作为常规项目,及时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具备初筛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可以对孕产妇和手术病人进行产前和术前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对所有进入拘留所、戒毒所的犯罪嫌疑人、强制拘留人员、戒毒人员进行强制性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及时发现和管理传染源。
  五、彻底切断血源性和医源性传播途径
  血源性传播是最具危险性的艾滋病传播途径。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组织无偿献血,不断提高无偿献血率。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严格血液制品准入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用血和血库管理制度,把好临床用血质量关,防止交叉感染。采供血机构对所有血样必须严格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保用血安全。
  六、认真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做好药品供给
  做好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要正确领会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内在含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患艾滋病的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予以适当减免。
  艾滋病临床指导医院、定点治疗医院、承担母婴阻断的妇幼保健院(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技术力量,财政、卫生等部门要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有效地开展艾滋病救治工作。要坚持艾滋病患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原则,提倡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医学管理、咨询、筛查,要严格保密制度,为感染者和病人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和治疗环境。
  国家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继续做好阻断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要加强对孕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早期发现工作,切实做好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对孕妇实行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对抗体阳性者建议终止妊娠,不愿终止妊娠者对其免费发放药物进行预防,并对孕产妇宣传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
  公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羁押、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设立专门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关押,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全市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库,对全市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和调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使用抗艾滋病病毒药品,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及时有效地做好艾滋病患者救治工作。
  七、全面落实国家救治关怀政策
  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卫生部门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教育部门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并给予生活和心理关怀。民政部门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给予必要的生活救助,城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及时纳入当地低保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对感染者或病人本人另外再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济;患者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 120%的家庭,对患者本人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济;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对因患艾滋病死亡者,属低保对象的家庭,由当地殡仪服务机构给予相应减免基本服务费的殡葬救助;属“五保”对象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安葬。
  八、加大投入力度,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各界多渠道筹措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专项经费投入,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提高防治技术水平。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艾滋病疫情态势及防治工作的需要,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保证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预防性干预、示范区建设、必要的药品采购、科学研究、专门监管场所建设等防治工作经费的落实。各地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资金的投入,要将经费主要用于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和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预防性干预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积极鼓励和引导艾滋病防治的社会捐赠和慈善活动。民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要通过建立基金、在公益性基金中设立艾滋病专项、社会募捐、定点接受境内外捐赠等方式,广泛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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