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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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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  
【发文字号】 抚府字(2008)34号
【发布日期】 2008-05-26
【实施日期】 2008-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加强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抚府发(2008)16号,以下简称管理意见)精神,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经营活动,并为面上推开此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制定试点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试点工作按照《管理意见》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管理范围、管理办法、工作要求进行。
  二、试点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市接待办(抚州宾馆)。
  三、试点时间:2008年5月上旬至2008年6月底。
  四、试点步骤
  (一)第一阶段:学习动员,资产清查。时间为2008年5月16日至30日,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召开试点单位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会议,布置试点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工作;试点单位召开好班子会,下属单位负责人会和干部职工大会,学习文件,贯彻精神,并成立工作小组。试点单位按要求完成经营性资产清查工作(含下属单位),5月28日前试点单位将清查报表、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二)第二阶段:审核确认,规范经营。时间为2008年6月1日至14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到试点单位对资产属性、数量、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试点单位完成经营性资产备案工作,与市国资委签订“资产经营管理委托书”;完成资产(房屋)合同的清理工作,对租期已满或不符合《合同法》精神的合同(协议)依法予以中止,相关资产重新公开拍租。
  (三)第三阶段:划转产权,总结点评。时间为2008年6月15日至30日,完成试点单位“干净”资产产权的划转及办证工作;试点单位完成规范经营工作小结;市领导小组完成试点工作点评和总结,并结合试点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下一步全面推开方案的修改和完善工作,为全面铺开规范经营工作打好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试点单位要制定好工作方案,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联络人。
  (二)按照“快清查、快规范、快过户、快见效”的要求,试点单位凭市财政局出具的资产权属划转通知书,及时将优质“干净”的经营性资产产权过户到市国资担保中心或市国资委,用于构建政府投融资平台。
  (三)试点单位要如实呈报资产清查资料和报表,经营权转让按规定进入产权市场“招拍挂”;经营所得全部缴存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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