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电信邮政资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电信、邮政企业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电信邮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信邮政资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049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电信邮政资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市电信、移动分公司由省物价局直接检查,联通、网通、铁通分公司由各市直接检查,各县(市、区)做好配合工作;邮政资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专项检查从2008年6月1日开始至8月20日结束。检查分两个阶段:6月1日至7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7月20日至8月2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个别地方及情况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检查处理时间。重点检查阶段省物价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督查。 二、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的范围是所有经营或代办基础电信、增值电信业务和邮政业务的企业。检查的时限是2007年1月以来电信邮政资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制定收费标准; (二)违反资费政策规定,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收费、提前或推迟执行调价时间、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收费; (三)继续收取选号费、长途市话收费情况查询费等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营者执行越权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五)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六)违反规定收取工料或票据工本费用; (七)未按规定退还预付费用; (八)实施资费方案不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 (九)虚假标示资费、夸大优惠幅度、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兑现优惠馈赠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十一)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 (十二)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收取押金或保证金; (十三)违反政策规定,对用户实行差别定价; (十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电信邮政资费政策,开展业务培训,做好检查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保证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电信邮政资费政策政策执行中的重点区域和环节,着力纠正目前电信邮政资费政策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消费者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三)严格执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电信邮政资费政策,切实按照“职责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要求,严肃查处电信邮政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的资费行为和竞争行为,督促执行国家资费政策,维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搞好服务。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加强与当地电信邮政企业沟通,深入了解近年来电信邮政资费改革情况,帮助企业建立价格诚信和自律机制,推进通信普遍服务,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五)做好总结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写出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治理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总结报告,并对检查处理情况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专项检查总结(统计汇总表)于8月10日前上报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同时报送电信、邮政资费典型案件各一例。 附件:全省电信邮政资费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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