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琼建设[2008]1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里氏8.0级强烈地震,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及财物损失,房屋损毁严重。目前,地震已造成倒塌房屋超过500万间,死亡人数超过6万人,其中,多数遇难人员是因为房屋倒塌造成的。近日,省委书记卫留成同志,省委副书记、省长罗保铭同志分别深入医院、学校等进行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就做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和指示,要求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有关指示精神,吸取“5.12”汶川大地震的教训,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和对象 全省18个市县(含洋浦开发区、农垦系统)城市、乡镇、农村的所有已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重点是: (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办公楼等公共建筑 (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桥梁、供水、供电、电视广播、通讯、燃气管道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三)住宅(含农村民居) 二、排查内容 (一)工程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是否存在沉降、开裂、倾斜等问题。 (二)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中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 (三)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设的农村民居及其他建构筑物主要对其现状进行实物检测。 包括:场地地基和基础的抗震质量;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的抗震措施;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和配筋构造;砌体结构的高度、层数和整体性连接构造;钢结构的整体、局部稳定性和连接的整体性;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屋面、女儿墙是否有抗震措施等(详见附件1《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表》)。 三、排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4.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相关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条文等。 四、排查时间安排 排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开展对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的排查。要求在8月底以前完成,排查的情况于9月15日前报送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 第二阶段,各市县开展对住宅(含农村民居)的排查,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排查的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送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 第三阶段,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排查的同时,我厅将会同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抽查。抽查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五、排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此次排查作为建设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对执行不力的主要人员要实施问责。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市政、通讯等有关部门成立排查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排查方案。同时做好工程抗震安全排查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高抗震设防的责任感,使全社会进一步增强抗震设防意识。 (二)做好排查前的培训工作。要组织专家统一对排查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抗震隐患排查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检查时可采用查看施工图纸和现场检测相结合的手段。对于乡镇和农村自建民居直接采用现场检测的方法。将检查对象按建成时间适用不同的抗震设防标准分类进行,分为1989年前,1989-2001年,2001年后三个阶段进行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 (三)各市县在检查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不认真落实整改,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要根据《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罚结果报我厅备案。 (四)各市县在排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内容为:排查工作的总体情况;受检工程涉及到的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进行监管的情况、对排查结果的处理情况以及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整改情况。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排查的基础上建立建设工程抗震防灾长效机制,建立工程抗震防灾信息系统,提高抗震防灾能力。 六、请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名单,联系人和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于6月10日前报送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省工程抗震办公室)。 联系电话:65390669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表
排查组成员签字: 排查日期: 附件2: 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汇总表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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