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我市于2007年开始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全市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起到了较好作用。今年,我市又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市境内各类大、中、小学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学籍),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无稳定收入的城镇成年居民,城中村居民和失地农民,外地来我市购房居住人员。 (二)调整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缴费标准 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在校学生、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仍按《蚌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蚌政办(2007)39号)执行。大学生参照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年40元。 (三)简化参保缴费手续 在校学生统一由所在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并集中办理社会保障卡(在校学生首次参保个人缴费中含10元初次办卡费,代收后缴入财政卡办专户)。 其他参保居民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医疗保险费的收取可通过工商银行存折代扣,也可由社区工作人员直接代收,并出具财政印制的统一票据。 各代办部门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统一缴至地税银行专户。 (四)改进财政补助方式 根据市政府承担的目标任务数,按各区非农人口占市本级非农人口总数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的年度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额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五)对生活困难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民政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学生及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10元;大病及重残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元;“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予全额补助。 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于每年11月底前持《低保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社区申请补助,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于次月发放。所需补助资金,由各区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六)建立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参保转换机制 1.劳动年龄段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在实现就业后,应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3年可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的缴费年限。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2年以上,参保期间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设医疗待遇等待期,从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七)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在校学生、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仍为10万元。 2.建立缴费年限与基金支付比例挂钩的良性运行机制。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两年的,从第2年起,其住院医疗费用段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正常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3%,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最多提高15%。中断缴费的,则重新累计。 3.对连续缴费两年以上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参保人员,参保期间生育给予3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助。 4.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1-10级分别给予10000-10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补助。 5.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另行制定。 (八)建立大病医疗救助机制 对患特大疾病、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救助。救助办法为:2万元以上部分由基金按50%补助,最高补助2万元。 (九)建立风险统筹调节金制度 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按照基金收入的5%建立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调节金,用于防范基金风险,增加基金共济能力。调节金总量达到当年基金收入的10%后,不再提取。 三、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蚌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名单附后)。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工作目标任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参保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各类学校积极主动为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做到应保尽保。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不准擅自组织代办商业保险业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范围。参保登记和缴费期间,实行每周汇总报告、每两周发布进度通报的公告制。市政府将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实施居民医保民生工程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宣传组织不力、政策执行不实、干扰阻碍参保缴费、影响居民医保试点城市目标任务完成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查处和责任追究。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