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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 〔2008〕51 号
【发布日期】 2008-05-26
【实施日期】 2008-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08〕5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津党发(2008)6号),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将《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适度下放土地整理权的实施细则》、《关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扩大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市容属地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向各区县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增加区县财政收入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下放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
  一、三级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内容
  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级和三级暂定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其中包括: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三级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注销;三级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
  二、资质审批和管理的相关程序
  (一)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程序。
  1.申请。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填写《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以上第(1)、(3)、(4)、(5)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专用章。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当场受理,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书》。
  3.审查。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所提供的证件是否有效;二是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应在资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为1年。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资质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颁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程序。
  1.申请。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后,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填写《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
  (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以上第(1)、(2)、(3)、(4)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专用章。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当场受理,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书》。
  3.审查。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所提供的证件是否有效;二是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书》中签署意见,收回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向申请人重新颁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资质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程序。
  1.申请。
  当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等变更时,须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到本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填写《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变更前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的变更决议;
  (5)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上述材料(2)、(4)项均须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2份。
  2.审查。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股东会或董事会变更决议应与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变更决议相一致。
  3.发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变更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收回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向申请人重新颁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4.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四)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注销程序。
  1.申请。
  当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或不再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等注销情形,须持下列材料到本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注销手续:
  (1)《注销审批表》;
  (2)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审查。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仍有在管项目,且有无物业管理遗留问题;二是有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3.收回证书。
  符合规定的,应收回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原件丢失的,应在《今晚报》或《每日新报》刊登遗失公告并存档。
  三、日常管理
  (一)专人负责。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三级物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其资质档案、信用档案诚信系统管理和人才库数据的录入。同时定期参加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二)属地管理。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不得跨区域申请。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新增、核定、变更、注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情况报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备案。
  (三)指导监督。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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