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意见》七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08〕5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津党发(2008)6号),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将《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适度下放土地整理权的实施细则》、《关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扩大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市容属地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向各区县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增加区县财政收入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津党发(2008)6号),现制定下放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权的实施细则。 一、将市管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权下放到区规划部门。 (一)为划拨用地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为出让地块核提规划条件; (三)核提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对市政工程项目,核提规划设计要求,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规划设计成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实施证后管理,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过程查验、规划验收,办理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市管建设项目范围包括:海河上游和海河中游规划范围,14个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大型公园地区,城市风景区,重要文化体育和交通枢纽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国家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核心区内的项目(简称“一河六区”);系统性和跨区县市政工程项目;市域范围内其他禁止建设区;全市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涉密的军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建设项目;市政府交办的项目。 三、区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部门备案,接受市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建立事权监督和调控机制。对各区出现越权规划、违规审批与许可等行为,由市规划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并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审批、许可等。对出现三次以上或重大违规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有关区审批权限。暂停期间,由市规划部门办理该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五、关于规划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