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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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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8)49号
【发布日期】 2008-05-26
【实施日期】 2008-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管理工作,建立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考核机制,营造干净、优美、有序、靓丽、大气的城市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专业部门考核和社会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公开考核和巡查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通过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责任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经常性的定性定量考核,充分发挥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各责任部门的作用以及驻区单位和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在全市形成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监管到位、履职尽责、务求高效的管理体制,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考核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市控区统、条包块保、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的要求,对18个区县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落实属地管理,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和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及直管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情况和组织指导、协调推动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城市管理标准、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等进行考核,使城市管理工作实现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无缝隙的目标。
  城市管理考核按照市人民政府界定的各区县行政区划范围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据考核标准实施考核。对两区县交界道路(桥、涵)、“城中村”、河道、新建地段以及实行交叉延伸管理和作业的地段,相关区县要建立协议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责任,按照相关区县确认的管理关系进行考核;对“村中城”管理,相关区县建立代管协议关系的,按照协议确认的管理关系考核,无协议的由所属区县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考核;毗邻区县之间界定不明确、责任不清、相关区县没有建立协议关系的,依据行政区划和市专业管理部门明确的管理和作业区域进行考核。
  城市管理考核按照条块结合的要求和地域划分,分两个层次实施,即: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地区)、滨海三区的建成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为一个层次;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外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为一个层次。
  三、考核内容
  (一)对区县人民政府考核内容为:组织管理、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秩序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路灯照明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城市数字化管理和信访投诉办理情况。
  (二)对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直接管理的设施和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为:
  市市容环卫部门:环境秩序管理、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管理。
  市园林部门:市级公园绿地及相关设施的养护管理。
  市市政部门:市区二级河道设施、市管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养护管理。
  市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和设备设施管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市路灯管理部门: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设置路灯照明装置,对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养护管理。
  四、考核标准和要求
  按照提升管理标准、提高工作水平、实现高效能管理的要求,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和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确定10个方面的考核标准。
  (一)组织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把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区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有组织领导机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城市管理工作建立定期研究工作例会制度;城市管理工作有年度、季、月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部门的管理责任落实,经常开展城市管理各专项治理活动;区县城市管理机构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区县人民政府有专项城市管理养护资金,并逐年增大投入,区县和街(镇)配备专职城市管理人员,群众对区县的城市管理工作状况满意率90%。
  (二)市容市貌管理。道路两侧建筑立面整洁统一,街景色调和谐;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依法设置,设置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协调整齐;城市家具依据《城市家具导则》设置、便民实用、美观大方;夜景灯光按规划设计设置,突出区域特色,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无违法建设,无非法占道经营,无乱贴乱画;建筑工地实墙围挡,物料堆放整齐,苫盖遮挡;城市雕塑、时钟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三)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管理。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作业,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作业,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废弃物堆积,无运输撒漏,机扫水洗率达到40%以上;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无乱堆放,无白色污染;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转正常,内外干净整洁;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公厕专人保洁,水冲干洗;废弃物容器完善、整洁,实行袋装;单位和居民区生活废弃物清运及时,日产日清,实行密闭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行废弃物分类收集试点工作;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无漂浮物,水体清洁;停(存)车场、公交始末站、施工工地、沿街单位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区域内环境卫生实现全覆盖、无盲区、无缝隙管理。
  (四)环境秩序管理。主干道路、重点地区、学校周边地区无占路摆卖,次支道路和居民区无成片的摊群集聚点;道路两侧无马路烧烤、马路餐桌、马路作业;道路两侧、居民区内无违法建筑、违章设施,无新建违章设施;候车亭、电话亭、报刊亭布局合理,依法设置;沿街商业门脸无里空外卖、店外摆卖,无乱堆乱放、乱摊乱占;便民服务摊点统一规范、严格管理、限时限地经营;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无乱涂乱画、乱吊乱挂,无立面张贴。
  (五)园林绿化管理。公园、绿地相间,布局均衡合理,生态效益显著;植物品种多样,乔灌花草配置科学,绿地系统稳定;养护管理规范,植物生长茂盛,病虫害得到有效控制,无枯枝死树,无损毁占压,无斑秃裸露,设施完好;绿化效果精致大气、层次丰富、自然流畅、季相鲜明、葱郁厚重。
  (六)市政设施管理。机动车道路路面平顺,设施保持完好;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表面平整;桥梁安全运营、清洁美观;道路路名牌标志齐全、统一规范、干净整洁;排水系统通畅,确保小雨无积水、中雨无淹泡、大雨退水快;二级河道护坡完好,水质、水位达标。
  (七)道路交通管理。交通设施、标志设置位置明显、规范合理,清晰整洁、完好无损、方便通行;交通组织科学有效,主次干道无乱停乱放车辆,主干道路不出现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交通堵塞,交通事故少、秩序好,遇突发事件处置快。次支道路停车有序,停(存)车场管理规范、干净整洁。
  (八)路灯照明管理。确保照明设施完好 ,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设置路灯照明装置,街景照明和路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100%;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各类照明设施应无乱涂乱画、无乱张贴,周边环境卫生清洁干净。
  (九)综合执法管理。落实编制,健全机构,完善制度,责任到人。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严格执法,“示范路”达到“十无”标准:无违章棚亭,无乱摆乱卖,无店外摆卖,无马路餐桌、露天烧烤,无马路加工、马路作业,无乱堆乱放、乱吊乱挂,无乱贴乱画,无外摆灯箱、广告牌,无乱设布标幔帐、气拱门,沿街商店的牌匾字号无残旧、缺笔少划。“严管路”达到“八无”标准:无违章棚亭,无乱摆乱卖,无店外摆卖,无马路餐桌、露天烧烤,无马路加工、马路作业,无乱堆乱放、乱吊乱挂,无乱贴乱画,无外摆灯箱、广告牌。“规范路”达到“六无”标准:无违章棚亭,无乱摆乱卖,无店外摆卖,无马路餐桌、露天烧烤,无乱贴乱画,无外摆灯箱、广告牌。实现管理和自律“八个零”指标:全市新建违法建筑零指标、居民区成片乱摆乱卖零指标、全市主干道路乱摆乱卖零指标、入市口和重点结合部成片乱摆乱卖零指标、以罚代管“放水养鱼”行为零指标、行政管理不作为零指标、发生重大执法违法行政败诉事件零指标、执法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零指标。
  (十)信访投诉办理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访投诉要达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制度完善,程序规范、限时办理、整改到位;办复率、群众满意率均达到95%以上,无重访、缠访、集体访和进京上访的现象。数字化城市管理方面,要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监控指挥中心和数据中心,落实组织、人员、车辆、设备、资金,实现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提升科学化、现代化城市管理水平。
  五、考核组织
  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和考核标准、办法,对城市管理考核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建立完善市、区县、街道(镇)三个层面的城市管理考核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城市管理考核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市、区县、街道(镇)与部门间的联系与沟通,形成管理考核的合力。
  市城市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考核办),负责制定统一的检查考核办法、规则和标准;负责对各区县和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公示检查考核结果;负责评比表彰和实施奖惩;负责监督各区县和各部门及时解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查办、督办。
  各专业检查组负责对各区县城市管理专项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负责及时解决本专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负责指导各区县下属职能部门的市容环境长效管理工作。
  各区县城市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逐级进行考核,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区县考核办)。
  在实施考核过程中,市和区县应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群众代表参加。
  六、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1.行政考核。市考核办负责对各区县、各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各区县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同时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对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驻区单位落实城市管理责任进行考核。
  2.技术考核。利用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市级职能部门和专业部门,区、街职能部门和区级专业部门,“门前三包”单位和物业公司落实城市管理责任进行考核。
  3.专业考核。各专业检查组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和各区县的专业管理工作的考核。
  4.社会考核。由市和区县考核办负责,主要包括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市和区县领导的各类批件,办理社会舆论反映、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情况。
  市城调队对各区县、各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测评纳入考核结果。
  (二)考核安排。
  1.市考核办负责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市性或区域性的综合考核。
  2.区县考核办负责每月组织一次区域性的综合考核;各专业检查组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本系统所属单位和各区县的专业管理工作的考核。
  3.市和区县考核办及专业检查组每天组织专人,进行全项目、全方位、全覆盖巡查,不留盲区和死角。对存在的问题向责任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检查办理结果,每天巡查和整改的情况纳入月、季的综合考核成绩。
  全市考核工作的总体安排为:从2008年6月起开始实施考核,6至9月为模拟考核,在模拟考核中不断充实、修改和完善考核办法。从10月起在全市建成城市数字网格化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内部公示考核结果,从2009年开始正式实施考核,向社会公示考核结果。
  (三)考核准备。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做好考核准备工作,准备本底资料,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基本情况要有区划图、辖区内所有街道、社区名单,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厕的数量和地址,园林绿化的基本情况,道路状况,以及城市管理考核各项内容的基本情况;各专业管理部门准备本行业在全市范围内的考核内容的本底资料。本底资料要内容翔实、数字准确,建立电子档案。
  (四)考核方法。
  市和区县的考核人员,由行政管理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和社会人员组成。
  1.听取汇报。在季度考核时,被考核单位要汇报城市管理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今后打算,书面材料报市考核办备案。同时各区县也要对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驻区单位落实城市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2.查阅资料。凡是考核项目涉及到需要查阅资料的都要进行检查。
  3.现场检查。按一定比例现场抽取检查点位,考核和陪检人员现场检查。检查实行实名制,考核结束后双方共同在考核记录上签名,如遇考核打分有争议,双方依据考核标准和考核情况进行沟通、解决,如有一方不签名,此项考核按零分计算。
  4.综合评定。考核实行百分制,按考核内容确定分值,通过加权平均计算,确定考核成果。各考核项目的分值为:组织管理6分、市容市貌管理12分、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管理16分、环境秩序管理9分、园林绿化管理11分、市政设施管理8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6分、路灯照明管理3分、城管执法管理9分、以及城市数字化管理和信访投诉办理情况20分。
  每月、季度,各专业检查组将对各区县的综合考核情况写出考核评价报告(按百分制计算)报市考核办,各区县将对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驻区单位落实城市管理责任的考核评价(按百分制计算)报市考核办。
  监察部门对考核工作全程监督。
  七、考核的奖惩
  (一)公示。
  每次考评结束后,按得分高低顺序,以市考核办公告的形式在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示。
  市城调队根据社会抽样调查所作的测评报告,摘要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城市管理“以奖代补”考核补贴办法。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考核,以群众对其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度为主,并与专业考核相结合。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保障机制、部门配合、依法行政、本区域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人民群众满意度、人大政协舆论监督等。
  对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以各区县政府的评价、数字化城市管理搭建的市区两级监督指挥平台反映的管理职能履行情况、群众投诉、城调队的测评等为主。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考评结果连续两次排在最后名次的,整改不力的,群众意见大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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