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财农税[2008]23号
【发布日期】 2008-05-26
【实施日期】 2008-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的通知
渝财农税[2008]2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47号)要求,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税额调整及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渝府发[2008]47号)文件规定的各区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再制定分乡镇适用税额。同时,凡在2008年1月1日批准占地实行预征耕地占用税的,按新税额标准进行清算。
  二、抓紧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工作。各区县财政和地税部门要适应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调整的情况变化,严格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于2008年6月1日前完成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各地要搞好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工作平稳过渡。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地税、国土、房管部门衔接工作,协助制定合理有效的征管流程。各级地税部门务必从6月1日起正式启动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
  三、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资料的移交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移交相关政策文件和征管资料,对已受理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材料,要争取在职能移交之前办理完毕归档。确因其他原因,难以及时办理完成的,要做好相关移交工作。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票据及册籍等资料要进行清理归档;对历年耕地占用税尾欠、缓税要逐笔清理并登记造册联通原始资料一并移交地税部门;对未使用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严格封存,妥善处置。耕地占用税历史资料是财政部门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各地要以对历史责任的态度精心整理,妥善保存。
  四、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共同搞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耕地占用税条例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对不能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后,各区县要保留原农税部门编制和人员。在继续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的同时,要及时调整工作职能。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新农村建设和财政农业农村工作的新特点,充分发挥农税队伍熟悉“三农”的情况的优势,在强化农村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财政直补发放、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乡村债务管理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六、耕地占用税收入入县级金库。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