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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地震灾区建材价格应急监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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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价监发〔2008〕79号
【发布日期】 2008-05-26
【实施日期】 2008-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地震灾区建材价格应急监测的通知
陕价监发〔2008〕79号


西安、宝鸡、汉中市物价局:
  目前,抗震救灾工作正逐步转入灾民安置、灾后重建阶段。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灾后重建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关于加强地震灾区建材价格应急监测的通知》(发改价监中心(2008)16号)精神,现就我省部分地震灾区建材价格应急监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材价格重点监测品种确定为线材(普线6.5,Q235)、螺纹钢(12,Q235)、水泥(32.5强度普通硅酸盐)、普通平板玻璃(5mm),同时对其它建材价格也要注意监测。
  二、纳入灾区建材价格应急监测的西安、宝鸡市物价局要按上述品种进行重点监测,在现有监测点中确定应急监测点。其它受灾较重的设区市发现建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时也要及时报告。
  三、西安、宝鸡、汉中市物价局于每天下午15:00前将当日建材价格应急监测情况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邮箱srh686@163.com),一旦发现建材市场异常情况要随时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将按规定时间审核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本通知于5月27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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