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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公共户外广告投资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海政〔2008〕33号
【发布日期】 2008-05-27
【实施日期】 2008-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公共户外广告投资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公共户外广告投资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海沧区公共户外广告投资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为提高城市户外广告建设与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海沧区公共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置范围及要求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公共户外广告”是指设置在海沧辖区内属区政府所有的户外公共场地和设施(包括公共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等其他公共场地和设施)上的各类广告设施。
  (二)海沧区公共户外广告建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及《厦门市海沧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
  (三)区政府委托厦门海沧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事业公司)负责海沧区辖区内属区政府所有的公共户外广告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管理。
  二、广告设施建设
  (一)广告设施建设要适应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要求和广告业务的实际需求,按照《厦门市海沧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科学合理、适时适地、分期分批进行投资建设。
  (二)高立柱广告设施(含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的建设,由公用事业公司根据《厦门市海沧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实际需求编制建设计划,填写《海沧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上报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区城管办、区工商局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户外广告工作委员会备案。建成后的高立柱作为商业用途发布的,应按《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交由市广告工作委员会组织广告版面使用权的公开“招拍挂”。
  (三)、广告看板及中、小立柱、小灯箱等广告设施的建设,由公用事业公司编制方案,上报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区城管办、区工商局审批后组织建设。建设完毕后,公司自行组织广告版面使用权的公开“招拍挂”或公开招租。
  (四)广告设施建设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公用事业公司要按照程序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广告设施的建设。按照工程建设的管理程序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三、广告设施管理
  (一)广告设施使用分配
  公用事业公司现有和今后建成以及原区职能部门已建成的高立柱、广告看板总量的78%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其他22%由区委宣传部统一调配使用,用于海沧管委会、海沧区委、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公益广告发布。
  (二)公益广告的管理
  区委、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广告需求需报送至区委宣传部,区委宣传部根据可以发布公益广告设施的数量和各部门的需求进行平衡并对公益广告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将最终审批表交由公用事业公司组织设计、制作、安装、维护,并报备区城管办,由区城管办监督执行。
  (三)商业广告的管理
  1.原则上按照《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进行操作,各广告发布单位须通过投标、竞拍等方式取得广告设施板面1-3年的使用权。
  2.公用事业公司根据《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编制高立柱广告牌使用权招标计划书,交市户外广告工作委员会组织招标、竞拍。其他形式的广告设施由公用事业公司组织版面使用权的公开“招拍挂”或公开招租。凡属纳入公开“招拍挂”或公开招租的广告设施不再缴纳商用占道管理费、绿地赔偿费等相关规费。
  3.中标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后,与厦门市户外广告工作委员会签订《厦门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合同》,凭合同到市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及广告发布等手续。
  4.中标单位与公用事业公司签订《海沧区公共户外广告维护管理协议书》。
  四、广告设施投资成本核算和收益处置
  (一)所有公共户外广告设施(含公益广告)均由公用事业公司自行投资,公用事业公司设立广告专户,单独建账核算,每年度报区财政审核。
  (二)广告设施投资费用包括广告设施规划、工程建设、维护保养、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其中工程建设费包括设计、勘察等前期费用和施工、监理、建设管理等费用。
  (三)公共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经招标、拍卖等方式出租的回笼资金统一存于广告专户。
  (四)广告设施建设管理费按项目总投资的5%计提,广告营运管理费用(含工资、办公等)按照营业总收入的40%计提,由公用事业公司包干使用。
  (五)为鼓励公用事业公司更好建设、维护和管理好海沧区公共户外广告项目,使海沧的公共户外广告良性发展,广告项目利润的30%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上缴财政,70%留在公用事业公司广告专户,用于海沧公共广告事业,确保海沧公共广告事业的持续发展。
  五、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海沧区公共户外广告设施投资建设与管理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1个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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