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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及生产用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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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湖北省  
【发文字号】 鄂价电[2008]14号
【发布日期】 2008-05-27
【实施日期】 2008-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及生产用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发生在四川汶川的特大地震,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抗震救灾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灾区安置房需求快速增长,确保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及生产用原材料价格的基本稳定,是当前物价部门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物价部门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责任感,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迅速行动起来,特事特办,克服困难,抢时间,抓进度,全力保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出色的完成省委、省政府交给我们的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及生产用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4号)和省政府第28次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努力稳定价格。稳定过渡安置房生产用主要原材料价格,是稳定过渡安置房价格的关键。各地要承担起稳定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原材料价格的责任,把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生产用热轧卷板、彩涂钢板、钢带、聚苯乙烯等原材料价格稳定在灾前水平。要督促过渡安置房生产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努力降低成本,保持价格稳定。要认真落实对过渡安置房等物资运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政策规定。
  二、切实做好成本监审工作。认真做好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生产用原材料价格情况,依法对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生产进行成本调查、审核,为合理确定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价格提供成本依据。省局成本调查队要在调查了解中央在鄂重点工程建设企业采购过渡安置房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核算中央下达我省四川灾区群众援建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及价格。各地也要通过开展成本监审工作,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服务。
  三、加强价格监测。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期间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鄂价电(2008)1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工作,要重点跟踪救灾过渡安置房生产用原材料价格,发现价格异常变化要及时报告。即日起,对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及生产用热轧卷板、彩涂钢板、钢带、聚苯乙烯等原材料价格实行“一周双报”制度。
  四、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抗震救灾过渡房生产及相关原材料价格的巡查,严肃查处利用救灾之机谋取暴利的行为,对串通涨价以及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20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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