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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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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江苏省  
【发文字号】 (赣劳社医[2008]21号)
【发布日期】 2008-05-27
【实施日期】 2008-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办发电[2008]52号),为确保地震灾区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现就做好我省抗震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把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作为当前一项最重要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坚决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作为当前一项最重要的任务,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抗震救灾中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二、建立因灾、救灾受伤人员信息登记制度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抗震救灾期间,要建立在四川等地震灾区参加抗震救灾、支援灾区重建、因公(工)出差及务工人员等因灾、救灾受伤人员(以下称因灾受伤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我省受伤人员的有关情况,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同时,要制定因灾受伤人员管理服务方案,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处理有关事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督促检查,使我省因灾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确保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得到及时支付。
  三、切实保障因灾受伤人员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因灾受伤人员在灾区接受了免费医疗的,其医药费支付按灾区有关规定办理。因灾受伤人员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被确定为工伤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非工伤人员,参加了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或无用人单位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他们获得当地的医疗救助。参加了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的因灾受伤人员,因急救、抢救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医疗服务的费用可在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统筹地区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在非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视同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四、减轻因灾受伤困难人员个人负担
  因灾受伤人员,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采取二次报销或其他补助措施减轻个人负担。
  五、及时做好受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主动积极帮助因灾受伤人员(含死亡)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或组织劳务输出的单位(部门或组织者)不要对受伤人员作出工伤或非工伤的决定,而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所有认定申请要及时作出认定决定,各设区市要建立工伤认定的绿色通道,随来随办、急事急办、迅速认定,要简化工作程序,并实行从宽原则。
  六、要切实保障对受伤人员医药费用和工伤补偿费用的支付
  符合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各地要做好结算服务,及时拨付。对被认定为工伤的受伤人员,其医药费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办法支付,并按《工伤保险条列》规定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相应的工伤补偿。对被认定为工亡的职工,要及时对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和其他工亡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确无力支付补偿的,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协调帮助工伤及伤亡人员从其他渠道获得工伤(工亡)补偿。对因支付工伤人员工伤待遇出现基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当地或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调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或调剂金,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和足额支付。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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