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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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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市政办字〔2008〕39号
【发布日期】 2008-05-27
【实施日期】 200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黑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在黑河市投资兴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黑河市决定在黑河市直、合作区和爱辉区工业园区实施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生产加工企业政策
  (一)俄电加工企业
  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俄电生产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财政依据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2.对俄电加工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大幅度低于国家批准电价的俄电优惠电价。
  (二)非俄电加工企业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财政依据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三)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免收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财政按50%比例用于该企业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外经贸企业政策
  (一)对从事外经贸业务,缴纳增值税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财政依据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分别按15%、20%、25%比例投入企业,用于扩大经营。每月兑现一次,年终清算。
  (二)对从事外经贸业务,上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四项税收纳税总额(扣除财政投入部分)5O万元至1OO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OO万元)、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O万元)、50O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按照纳税总额给予1%、2%、3%、4%和8%的奖励。
  (三)对边境贸易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奖励2万元人民币;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奖励4万元人民币。对一般贸易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不足2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年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
  (四)黑河市的出口加工型企业,产品自营出口或委托在黑河市注册的外贸企业自黑河口岸出口,按出口额一般地方商品每一美元0.005元人民币、机电设备和高科技产品每一美元0.007元人民币奖励给生产企业。
  (五)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外经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按50%比例投入企业(执行三年),用于扩大经营;2008年1月1日前注册的外经贸企业,按原政策执行。
  (六)在黑河口岸过货的外经贸企业,免收进口木材价调基金;在黑河纳税的外经贸企业,年进口货物1万吨以上的(含1万吨),每万吨给予1万元的奖励(按整万吨计算);黑河口岸进口货物运费实行与国铁同质同价(含进口木材落地加工运输),其运价的差额部分,由铁路部门凭进口企业提供的海关报关单、林业部门出具的运输证明、铁路运输货票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补贴。铁路部门优先安排进口企业运输车皮计划。
  三、附则
  对从事高新技术、俄罗斯市场开拓和能源资源合作开发等重点产业,除享受以上政策外,视投资规模、产业类型等具体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黑河市招商局负责解释。本政策与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冲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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