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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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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池政办〔2008〕31号
【发布日期】 2008-05-27
【实施日期】 200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 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在2007年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努力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至2008年底前,全市各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均达92%以上,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整体推进。

  二、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三)参保范围。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家庭、学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在本市城区学校就学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对长期随父母在城区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大专院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的基础上,以市、县区和九华山风景区为统筹单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单独管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缴费和补助。各统筹单位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完善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中央、省财政补助补贴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限于市及贵池区),县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

  对城市低保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更多的资助。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

  (六)参保登记和缴费。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由街道、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区各中小学在校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由学校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所在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贵池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发动、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委托学校、街道、社区等代办机构代收,使用统一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

  三、医疗待遇

  (七)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各地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探索建立门诊费用统筹办法。

  (八)强化缴费机制。建立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激励机制,实行连续缴费年限与保障待遇水平挂钩的办法。

  四、加强管理与服务

  (九)完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制度。要根据城镇居民的就医特点和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约束作用。

  (十)完善费用结算管理。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并纳入协议管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参与管理、降低医疗服务成本的积极性。参保居民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垫付,定期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十一)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服务人数的一定比例落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街道、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使服务保障能力适应保障服务任务的需要。街道、社区和乡镇以及学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代办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推进服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  五、组织领导

  (十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作为关心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进一步探索建立更加符合本地实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体制机制。

  (十三)扎实搞好试点。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努力扩大覆盖面。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注意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反馈。

  (十四)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卫生、民政、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十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法规,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看到实惠,积极主动自愿参保。

  (十六)做好总结评估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参保覆盖率、个人自付率、基金结余率、资金补助率、医保受益率、协议签订履行率、社区就诊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总结评估的重要指标,围绕筹资补偿机制是否合理、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行机制是否规范、参保人员是否满意等内容,认真做好试点总结和评估工作。

  六、附则

  (十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十八)本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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