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8)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泸州市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收范围为泸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用于CNG生产的天然气。 第三条 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市政府委托泸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代征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泸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按季将代征收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同时将征收、上缴情况报市物价局备查。 市物价局负责对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收缴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条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审定,用于补贴受成品油、天然气调价影响较大的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 第六条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代征手续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视代征企业当年的代征情况在3%以内确定,市财政按确定比例拨付。 第七条 向省争取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补贴资金,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相关工作经费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八条 县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由县政府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7年11月21日CNG销售价格调整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