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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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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8〕22号
【发布日期】 2008-05-27
【实施日期】 2008-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2008〕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全市各行各业坚决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紧急行动起来,迅速调集大量救灾物资,派出多支救援队伍,广泛宣传发动募集赈灾资金,有力、有序、有效地支援了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当前,抗震救灾任务仍然十分紧迫,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一手抓好支援抗震救灾,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救灾援助工作,一手抓好经济社会发展,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贡献力量。现就进一步做好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进一步做好救灾援助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精神,想灾区所想、急灾区所急,千方百计筹集物资、资金,全力以赴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继续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救灾援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筹措资金,多为灾区作贡献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带头厉行节约,努力压缩日常经费开支,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市级机关要严格执行将2008年经常性预算开支压缩10%、停止购买更换新的公务用车、暂停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等要求,同时鼓励支持各区县机关将2008年经常性预算开支压缩5%。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压缩出国团组等。
  三、确保救灾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运
  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责,统筹、协调并动员相关生产企业,全力以赴做好帐篷和衣被、药品等灾区急需物资的生产和储备,确保及时供应。同时,要根据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要求,相应调整本市救灾物资储备结构,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建设交通、民航、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部门要继续加强指挥调度,进一步建立落实“绿色通道”,组织安排好全市救灾物资运输,确保灾区急需物资随到随运,力争在最短时间、最快速度运达灾区。
  四、做好灾区卫生救援和伤病人员接收医治工作
  市卫生局要统筹安排全市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紧急动员全市医疗资源,继续根据灾区实际,派遣医疗专家、医务人员和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并做好前线人员的后勤保障。同时,要坚决落实中央统一部署,精心做好接收灾区伤病员来沪医治的各项工作,并就近妥善安置好伤病人员陪伴家属的生活,尽力给予关心和帮助。
  五、确保圆满完成过渡安置住房援建任务
  灾区过渡安置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上海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全市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争取提前完成。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要成立现场建设指挥部,统筹协调全市资源和力量,精心设计方案,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标准抓紧组织施工,确保安全、质量和实用,确保圆满完成国务院下达的灾区过渡安置住房援建任务,尽早让灾区群众住上安置房。
  六、妥善做好灾民安置救助
  民政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尽快提出收养、抚养灾区孤儿和认养、助养灾区孤老、孤残的工作方案。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主动细心做好灾区在沪务工人员、学生的安抚工作,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落实相关措施,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时,要抓紧研究来沪灾区群众的安置和救助措施。
  七、加强对各类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
  民政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募捐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募捐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确保公开透明。所有募集资金都应设立专户,专项管理。同时,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募集款物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确保募集款物全部用于支援灾区。
  八、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新闻宣传部门要继续搞好舆论引导,各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心系灾区人民安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抗震救灾前线的先进典型和事例,突出报道灾区人民不畏艰险、抗灾自救、重建家园的精神风貌,充分表达全市人民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热情和心声,营造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社会氛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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