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自建过渡期安置房的通知 阿州指〔2008〕9号 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州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自建过渡期安置房的通知》(川指(2008)79号)精神,早日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鼓励灾区农村居民自建过渡期安置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自建过渡期安置房的农村居民,由州、县政府给予每户2000元现金补助(州解决60%,县负担40%),资金由州、县政府在中央和省已调拨的救灾资金,捐赠款及本级财力中统筹解决,对确因困难的县,省政府将根据中央相关补助政策和省级相关支出预算的调整情况,给予补助。 二、各县要实事求是地认真核实户数、严格补助范围,汇总报州指挥部审批后实施。凡已经分发帐篷、活动板房的救灾户,不再享受建房补助。 三、我州农村受灾居民在自建过渡期安置房时,要引导群众做好规划和选材,林业部门给予木材方面的支持。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5·12”抗震救灾指挥部 2008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