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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2008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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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海南省  
【发文字号】 海府办 [2008]61号
【发布日期】 2008-05-28
【实施日期】 2008-05-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2008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 [2008]61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琼海市2008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琼海市2008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今年伏季休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局在长沙召开的2008年南海区休渔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海南省2008年度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为目的,通过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严格管理,确保今年我市伏季休渔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我市海洋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管理目标

  通过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到“四个确保”(确保休渔渔船全部按时进港休渔;确保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无违规事件发生;确保休渔期间我市渔港渔船无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休渔期间渔区社会稳定)。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伏季休渔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琼海市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伏季休渔管理各项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晖雅(副市长)

  副组长:蔡耿耿(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文池(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黄文富(市边防支队支队长)

      陈 雄(潭门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海存(长坡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传武(博鳌镇人民政府镇长)

  成 员:覃海文(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何承雄(市工商管理局副局长)

      戴于岛(潭门镇委委员)    

      陈王书(长坡镇副镇长)

      周世发(琼海渔政站站长)

      符拉帅(琼海渔港监督监督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覃海文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休渔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休渔时间、范围和对象

  (一)休渔时间。从6月1日12时起至8月1日12时止。

  (二)休渔范围和对象。在北纬12度以北的国南海海域(含北部湾),除刺网、钓业和笼捕作业外,禁止其它所有作业类型生产。

  五、管理措施

  (一)宣传发动,提高认识(5月15日至5月31日)。一是通过悬挂横额、张贴标语,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二是出动宣传车、宣传船等深入渔村、港口、码头、市场、油库、冷库等渔业活动场所流动宣传。三是组织召开伏季休渔管理专题工作会议,使伏季休渔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调查摸底,落实船数,层层签订责任状。自5月20日起组织渔政渔监执法人员深入到渔村、港口调查摸底,认真核实我市应休渔对象数量,做好造册登记,张榜公布,并与有关单位及其渔船层层签订责任状。

  (三)加强陆上及港口的监管。落实应休渔船造册登记后,集中执法力量对所辖港口应休渔船只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休渔船只做到“船进港、证集中、网封存”;此外,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冰厂、油库等有关单位或个人向休渔的渔船供油、供水、供冰和收购、运销、代冻、储藏鱼货等,防止休渔船只违规出海生产。

  (四)加强海上执法巡查。休渔期间,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坚持每天进行海上执法巡逻,严防休渔船只违规生产,对擅自违法作业的船只,严格按照《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五)加强对休渔船只的监控。针对我市休渔船只分散,管理难度大的情况,分别在潭门、青葛、博鳌等三个主要港口设立监控点,24小时对休渔船只实施监控,防止休渔船只擅自离港,杜绝港内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南沙生产渔船的管理。在休渔期间,属于应休渔对象,持有2008年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并已安装船位监测设备、前往北纬12度以南海域生产的渔船,应全时开启南沙船位监测设备,防止南沙渔船以到南沙生产为名,擅自到休渔海域作业。南沙渔船经过休渔海域时,应将网具捆扎存放,并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签证报告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为渔民提供优质服务。在休渔期间,利用渔民相对集中的时机,组织闲暇渔民进行渔业知识培训,宣传《渔业法》等渔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渔民的业务水平,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同时,协助渔民做好渔船维修保养、网具修补等备航工作。在开捕前,做到合理安排好供油、供水、供冰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确保休渔船只在8月1日12时起正常出海生产。

  (二)切实抓好渔船的安全工作。休渔期间,渔船停泊比较集中,时间长,又处在高温和台风多发季节,容易引发各类事故,各单位要把休渔船只的安全作为休渔管理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划分好休渔渔船停泊区,认真落实休渔船员的“三防”(防火、防盗、防台风)措施。其中防火工作是“三防”的重点,要严管重罚,堵住火源,做到“三个不准”,即不准把汽油、柴油、液化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留在休渔的渔船上;不准在休渔渔船停泊区内进行电焊、风割等明火作业和燃放烟花炮竹;不准在休渔渔船集中停泊的港内装卸、运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主管部门还要登记每艘休渔渔船船长或船主的手机号码,有紧急情况能联系到人。

  (三)关心困难渔民生活,维护渔区的社会稳定。沿海各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关心困难渔民生活做为休渔期间的大事来抓,6月底前要组织人员深入渔区做好休渔特困渔民的调查,落实困难渔民数量。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困难渔民的基本生活问题,使困难渔民生活有保障,消除渔民的后顾之忧,维护渔区的社会稳定。上级部门下拨的困难渔民补助经费,要保证百分之百发到困难渔民手中。

  七、有关要求

  (一)为了便于管理,休渔渔船原则上回原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需到外地休渔的渔船,必须提前向拟停泊港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监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实行。

  (二)休渔期间,休渔渔船不准将休渔作业类型调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出海生产,非休渔渔船也不准携带休渔作业类型的渔具出海生产。

  (三)休渔结束后,市海洋与渔业局要认真收集有关材料,总结休渔工作情况,对休渔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建议,整理成材料上报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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