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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抗震救灾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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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价发明电〔2008〕4号
【发布日期】 2008-05-28
【实施日期】 2008-05-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抗震救灾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陕价发明电〔2008〕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保证我省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救灾帐篷、过渡安置房生产用原材料和钢材、水泥等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给灾区恢复重建创造稳定的价格环境,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抗震救灾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持水泥等抗震救灾物资出厂价格的基本稳定
  对全省水泥生产企业实行最高出厂限价。从发文之日至2008年底前,省内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各种规格水泥出厂价格稳定在不高于2008年5月11日的灾前水平。同时,市、县物价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省内生产的帐篷、钢材、木材、玻璃、砖瓦砂石等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出厂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切实规范抗震救灾物资流通环节的价格秩序
  受灾地区物价部门要在继续对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基础上,将帐篷、过渡安置房、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救灾帐篷生产用布、聚苯乙烯等灾后重建物资的销售价格纳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通过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调价备案制度等方式,确保灾区抗震救灾物资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各地要将抗震救灾时期价格监管工作情况和建议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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