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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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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粤农工办(2008)7号
【发布日期】 2008-05-28
【实施日期】 2008-05-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农工办(2008)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坚持长远规划、逐步推进,以产业升级转移为导向,进一步健全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和责任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分层次、多形式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促进我省农村劳动力技能提升和稳定转移就业。力争到2012年,新增转移本省农村劳动力600万人,全省非农就业比重达到80%;转移前组织技能等级培训360万人,年均培训72万人;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90%,一年内稳定就业率达80%以上。
  二、加强规划,分类培训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计划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培训任务(含分类培训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属技工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承担任务的有关培训机构。
  (二)实施一户一技能计划,分类开展技能培训。对本省每年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半年至3年的技工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对35周岁以下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开展3个月左右的单项或初级技能培训;对农村大龄劳动力、留守妇女劳动力开展1个月左右的适应性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使其进一步提高技能等级。未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已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本人愿意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各地应安排其参加培训。对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和石灰岩地区、华侨农场(农垦)、革命老区劳动力和转产转业渔民,要优先安排其参加培训。
  (三)从2008年起,本省45周岁以下的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含未转移和目前已在岗)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由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农村贫困人口,给予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有关部门制订。
  三、规范教学和技能鉴定,确保培训质量
  (一)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制订全省统一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标准、工种鉴定标准和教学大纲,规范鉴定工作流程,指定和开发一批全省统一的培训教材;要加强新职业、新工种培训鉴定标准和教材开发;要紧密结合产业调整升级需要,广泛征集培训项目,定期编制和公布全省和各地重点扶持的培训目录。
  (二)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培训绩效评估考核制度,对各地、各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的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并作为下一年度培训任务分配的主要依据。在现有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基础上开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软件系统,对农村劳动力普查登记、发动报名、订单登记、培训鉴定管理、推荐就业和跟踪服务等工作环节实行全程信息化监管,根据每个环节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核拨补助资金。
  (三)开展全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调查,全面掌握全省可开展培训的机构和培训能力情况。根据各地培训任务及当地培训力量情况,统筹调剂各地区培训力量。对培训力量薄弱的地区,由省劳动保障厅、教育厅负责调剂省属和发达地区的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接收职业培训资源薄弱地区的部分生源。受调剂地区要积极组织当地生源入读省调剂的学位。
  四、加强劳动力技能培训体系建设
  (一)以骨干技工学校为龙头,通过在各地设立分校区、分教点,构建覆盖全省的技能培训骨干网络。各市、县也要依托当地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骨干培训机构组建地区培训网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产业布局,建立一批规模大、效益好、质量高的公共实训基地;要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远程职业培训网络。
  (二)多形式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采取与培训机构合作、在企业建立培训基地、委托培训、送教上门和远程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地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采取“校企合作”培训方式开展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三)各地要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双师型”专业课教师队伍,聘请企业、行业技术能手任教,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兼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师资队伍。
  五、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公共服务
  (一)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经贸委、外经贸厅、统计局建立产业发展与劳动力需求的统计、分析、预测、评估工作机制。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每半年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统计分析情况。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经贸委建立转移产业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转移(含搬迁、新建、扩建)到省内其他地区的珠三角企业都应向转入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用工需求情况,转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开展全省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制订全省农村劳动力普查方案,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方案要求,具体部署落实,于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并将数据录入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软件系统。各地要根据普查结果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安排或由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经费列支。

  (三)加强技能培训组织发动工作。各地要组织编印培训就业材料和手册,免费提供给农村劳动力查阅;要建立发动参加培训的工作责任制和奖励制度,将发动培训任务下达到乡镇、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对成功发动农村劳动力参加并完成培训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可适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订。

  (四)加强就业服务,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行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成功介绍本省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各类机构组织培训就业订单信息并被采用成功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给予组织订单补贴。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加强转移劳动力的就业跟踪服务,对通过跟踪服务使转移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补贴。

  (五)加快完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加快完善市县、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劳动力转移规模,充实工作力量,完善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互联互通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和服务体系,全面建立远程见工系统,利用现代化手段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建立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创业。

  (六)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各市人民政府要制订促进产业转移园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具体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和考核激励办法。要及时收集产业转移园岗位信息,组织开展订单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地要参照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做法,加强与企业合作,承接企业部分生产加工环节,开辟生产车间或村居作坊,建立一批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基地,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六、加强对口劳务帮扶

  (一)健全珠三角对口劳务帮扶制度。在省政府已经明确的珠三角各市对口帮扶山区市的基础上,增加广州对茂名、深圳对湛江、珠海对潮州、东莞对云浮、中山对阳江的对口劳务帮扶对子。珠三角各级政府要将接纳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农村劳动力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每年的接收任务,安排资金帮助对口帮扶地区建立培训输出基地,采取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本地企业建立接收安置基地。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各级政府要落实对口输出责任。

  (二)珠三角各市要制订鼓励企业招收本省农村劳动力的优惠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参照现行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政策和办理程序,对本地企业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社保补贴;对招用人员属本省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40周岁以上农村劳动力或被征地农民的,同时一次性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七、明确部门职责和经费保障

  (一)职责分工。

  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农民工办牵头负责。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各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劳动力转移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统筹调剂各类职业培训教育资源,确保完成培训任务;牵头制订完善转移产业岗位申报的具体办法;会同统计部门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组织发动生源,分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培训后就业相关服务;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建立健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训练机构,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和服务体系;牵头开展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订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

  经贸部门要结合产业转移工作,协调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转移产业岗位申报制度;与劳动保障部门合作,组织产业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评。

  教育部门要组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与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积极发动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的需要,编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补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专项资金;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制订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政策落实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多渠道改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居住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在城镇入户的优秀农民工纳入城镇廉租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围,解决其住房问题。

  统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普查和抽样调查,建立相关统计分析制度。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为农村创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开办企业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咨询服务,简化办理手续并给予减免收费优惠。

  (二)加强经费保障。

  省财政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财力较弱地区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服务和农村贫困人口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及省劳动保障厅与财政厅商定的其他项目。各地也要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要研究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运作机制。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劳动保障厅制订。

  (三)加强监督考核。

  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作考评。各地也要制订相应的考核制度,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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