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山东省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各道路客运企业: 为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票价的定价行为,明确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经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道路客运班线,客运企业应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整顿规范我省汽车客运运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41号)规定的各级型客车运价率,核实运行线路的运距、过路过桥费、站务费,按照有关附加费的规定合成票价,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备案。 二、对经各级运管机构批准新开通的道路客运班线,客运企业应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起讫点、运距、过路过桥费、站级、车型等级等因素,按照上述规定的运价率及有关附加费的规定合成具体票价,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备案后,方能实施。 三、各道路客运企业、各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按照备案后的班线票价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加强对汽车客运运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种违价行为。 本通知自二○○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2008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