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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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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吉林省  
【发文字号】 吉地税发[2008]63号
【发布日期】 2008-05-28
【实施日期】 2008-05-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6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统一执行政策,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择校费
  对于学校收取择校费,以学校实际取得收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实际取得的择校费收入作为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其它收费
  对学校取得的与提供教育相关各项费用,如课后看护费、课后辅导费(学后班费)、少年宫的课外班费等,应按照“文化体育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学校收取的需与其他单位结算的费用,如校服费、饮水费等,结余部分并入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对学校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款项,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他收费项目则应该按照应税行为确定税目、税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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