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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州灾后援建项目和援助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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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四川省  
【发文字号】 阿府函〔2008〕96号
【发布日期】 2008-05-31
【实施日期】 2008-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州灾后援建项目和援助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阿府函〔2008〕9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5·12”大地震发生后,我州灾区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共四川省委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各项援建项目和各类援助物资陆续进入我州,为确保援建援助工作组织有序,管理有方,实施有力,现将援建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安排的援建项目由州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灾后重建规划统一安排,项目承担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二、国家统一调配的援助物资,由州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和灾区群众的具体需要统一分配,受援乡镇按时将援助物资分配表上报州人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备案,确保援助物资及时、足额到达受灾群众手中,最大限度发挥援助物资的救助效应。
  三、社会各界定向援建项目和定向援助物资,各灾区县和州直有关部门必须在得到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州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备案,避免出现管理无序而导致援建项目实施困难、援助物资中转滞留而难以到达灾区和受灾群众手中的现象出现,确保援建项目的正常实施和援助物资及时到达受援地。
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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