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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生产用原材料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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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鄂价法规[2008]125号
【发布日期】 2008-05-31
【实施日期】 2008-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生产用原材料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四川汶川发生地震灾情后,过渡安置房需求快速增长。为防止救灾过渡安置房生产用原材料价格不合理上涨,保证生产企业以稳定的价格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满足灾区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本省境内生产救灾过渡安置房所需的热轧卷板、彩涂钢板、钢带、聚苯乙烯等主要原材料,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生产上述原材料的企业所在地市、州物价局立即通知当地有关生产企业,一律将出厂价格稳定在灾前的水平,不得突破。要督促有关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增强价格诚信意识,加强价格自律。武汉市要发挥武钢在稳定钢材价格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
  二、加强价格监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救灾过渡安置房生产用主要原材料供应过程中价格执行情况,加强价格监测,发现价格异常变化要及时报告。
  三、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生产及相关原材料价格的巡查,严肃查处利用救灾之机牟取暴利的行为,对串通涨价以及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各市、州物价局落实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况,请于6月2日17时前以书面报告报省局。传真:87234724  87238795
 
200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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