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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  
【发文字号】 鹤政〔2008〕26号
【发布日期】 2008-06-01
【实施日期】 2008-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政〔200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〇〇 八年六月一日
 
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 2006 ) 22 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 2007 ) 7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户籍登记居住地在我市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或夫妻一方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 , 女方年龄为 40 周岁、男方年龄为 45 周岁。
  二、参保登记
  1 .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参保人员由人口计生部门统一组织,两县向所在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区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2 .参保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二者复印件各 2 份、一寸免冠照片 3 张,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3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定期填写、更新《鹤壁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表》纳入本人档案,由所在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统一管理,留作查询参保记录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
  三、养老保险费筹集
  1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 10 %,县(区)财政负担 40 %,个人负担 50 %。市和县(区)财政负担部分列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预算,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项目支出。
  2 .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于每年的 3 月底前确定。
  3 .缴费比例参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制度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确定为 20% 。
  4 .参保人员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可以自行选择缴费时间,一次性或分次足额缴纳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对于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 2‰ 的滞纳金。
  5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向参保人员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并就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金额、账户存储情况及相关政策向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组成。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日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其身份证号作为社会保障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 .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8 %记入,并以政策规定的同期利率计息。
  3 .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不间断计息。
  4 .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领取或未领取完,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按有关规定发给参保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他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 .参保人员按本办法参保后又流动到各类企业就业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就业单位,转移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前后累计计算,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
  2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在本统筹区域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不变。
  六、退休手续的办理和养老待遇计发
  1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可到所在统筹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于退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 .申办退休时需提供本人参保档案、户口本和身份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正常履行缴费义务的书面证明。
  3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 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依照国发 ( 2005 ) 38 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4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次年起,可享受国家和我省关于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有关待遇。
  5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缴费年限累计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 .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满 15 年的参保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延期办理退休手续,待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 15 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再办理退休。延期最长不超过 5 年。
  7 .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完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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