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劳社工[2008]5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二日 苏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充分发挥其风险调控功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本市各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转入储备金专户,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再按月从基金中提取。 第三条 储备金使用范围: (一)重大工伤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二)重大自然灾害中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三)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予以补差,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四条 申请使用储备金的程序: 统筹地区发生重大工伤伤亡事故或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会同财政局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储备金的报告,经政府同意后方可动用储备金,并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条 储备金的管理: (一)储备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储备金当年的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储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