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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员对口扶贫系统支持“三个确保”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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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国开办发(2008)39号
【发布日期】 2008-06-02
【实施日期】 2008-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关于动员对口扶贫系统支持“三个确保”工作的通知
国开办发(2008)39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扶贫办、东部有关省(市)协作办、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2008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扶贫开发水平,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决定,要确保在2010年底前,完成以下三类贫困村的整村推进工作(以下简称“三个确保”):一是人口较少民族尚未实施整村推进的209个贫困村;二是内陆边境4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距边境线25公里范围内尚未实施整村推进的432个贫困村;三是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307个革命老区县中尚未实施整村推进的24008个贫困村。上述三类贫困村共计24649个。
  为支持“三个确保”工作,顺利完成这一工作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扶贫办和东部有关省、市协作办、扶贫办,在继续做好对口帮扶各项工作的同时,要将“三个确保”作为对口扶贫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进一步加大对帮扶地区的支持力度。
  2、参加定点扶贫和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的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认领“三个确保”贫困村的活动。各单位要主动与帮扶县的扶贫部门协商确定认领“三个确保”贫困村的数量,明确帮扶措施,制定分年度的帮扶工作计划。
  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继续做好定点扶贫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本行业的优势,大力开展行业扶贫,在制定政策、安排项目、分配资金等方面,对“三个确保”贫困村给予重点倾斜和优先扶持。东部省(市)协作和扶贫部门,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认领“三个确保”贫困村的活动中来。
  4、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扶贫办和东部有关省市协作办、扶贫办,于7月底前将认领的“三个确保”重点村名单,以书面和电子文本的形式同时报我办备案。
  联 系 人:王春燕
  联系方式:010-64193096,64193055(传真)
  电子邮箱:wangchunyan@cpad.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100125
  交 换 号:023
专此通知。
 
200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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