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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08)207号
【发布日期】 2008-06-03
【实施日期】 2008-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日

杭州市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保障妇女健康权益,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关于实施“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的通知》(浙妇儿工委字(2007)1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实施“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即每两年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常见妇科疾病检查。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充分利用全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与计生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常见妇科疾病检查的管理与服务体系。以区、县(市)为单位,80%以上(40%/年)已婚育龄妇女每两年接受一次免费的常见妇科疾病检查(指生殖道感染和性传播疾病),有条件的区、县(市)可以扩大检查面,增加检查项目。
  (一)普及妇女生殖保健知识。针对妇女的生理、心理特点,开展面向妇女及其家庭的性病、艾滋病防治、生殖健康、妇科病防控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妇女树立健康生活新理念,增强其自我保健意识。
  (二)加大妇科病检查力度。组织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为应检妇女开展常见妇科病的检查。加强对妇科病的预防和监测,掌握妇科常见病的患病情况并提出干预措施。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妇女生殖保健知识宣传教育体系和妇科病检查管理与服务体系,提高常见妇科疫病检查率和妇女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覆盖率,降低妇科病的发病率。
  二、经费保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检妇女(含离退休人员)每一至两年接受一次常见妇科疾病检查,所需经费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检妇女每两年接受一次常见妇科疾病检查,并与农民健康体检相结合,所需经费由各区、县(市)财政按实际检查人数予以支付。市、区财政分别对市区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已婚育龄妇女按实际检查人数各给予每人5元的补助。
  各级妇儿工委要动员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为妇女妇科病检查提供资助。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妇女健康促进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以区、县(市)为单位组织实施,并纳入“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实施成效评价内容。各级妇儿工委作为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等有关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妇科病检查的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配合。
  为加强对该项目的领导与指导,推动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市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卫生局的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常见妇科疾病检查工作的规划、管理和质量控制;协调解决体检工作所需的卫技人员和相关设施,确保体检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对常见妇科疾病检查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负责对实际检查人数的统计上报及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人口计生部门: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编印发放生殖保健知识宣传手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普及生殖保健知识。
  (三)妇联:负责常见妇科疾病检查的组织动员工作,提供受检人员名单,并组织妇女接受常见妇科疾病检查。
  (四)工会: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女职工常见妇科疾病检查的组织工作,并建立健康档案。对目前尚未实行常规健康体检的企业加强督查并敦促其组织女职工实施常见妇科病普查,推动《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贯彻落实。
  (五)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项目经费,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的指导,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拨付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劳动保障部门:督促企业做好女职工常见妇科疾病的检查工作。对目前尚未实行常规健康体检的企业加强劳动监察,督促其组织女职工实施常见妇科病普查。
  (七)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市区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妇科病检查的相关协调工作。
  四、项目实施
  为方便妇女就近接受检查,原则上已婚育龄妇女妇科病检查工作由辖区内具有资质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承担,检查情况及时记入个人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工作报表制度,具体按照《关于下发“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实施方案基本检查项目及工作报表的通知》(浙妇儿工委办字(2007)5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区、县(市)妇幼保健院(所)是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的指导机构,负责辖区内常见妇科疾病检查人员的培训、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质量控制。要通过下乡巡回服务等方式,支持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常见妇科疾病检查,确保体检质量,及时掌握本地区常见妇科疾病检查工作的动态,做好常见妇科疾病发病趋势的分析工作并制定干预措施。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妇产科应积极协助配合做好疑难病人的会诊、转诊及治疗等工作。
  五、考核评估
  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常见妇科疾病检查的数量与质量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各级妇儿工委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常见妇科疾病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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