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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  
【发文字号】 舟政办发(2008)78号
【发布日期】 2008-06-03
【实施日期】 2008-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因电气线路老化、容量超负荷、乱拉乱接等问题引起的火灾多发。据统计,2005年至2007年,全市因电气问题引起的火灾52 起,死亡 1 人,受伤 1 人,直接财产损失 1191612 元,分别占同期总指标的36.6%、50%、20%和29.1%,充分暴露出电气消防安全方面存在较大隐患。为进一步消除电气火灾隐患,遏制电气火灾事故高发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平安舟山”的总体要求,严格贯彻实施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电气安全技术规定,坚持源头控制、技术防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全力整治电气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尤其是亡人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使制售假冒伪劣电气产品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建筑工程电气设计、施工安装和电气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现有建筑电气重大火灾隐患基本消除,安全用电常识进一步普及,全社会电气安全意识明显提高,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电气火灾事故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三、整治范围
  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小旅馆、小企业、小作坊、小商铺、小休闲场所、小饭店等“六小”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农村家庭作坊集中区域和老旧房屋等场所内电气产品质量、安装和使用。
  四、主要措施
  (一)源头控制。把好产品质量关,切实加强电气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工程项目电气审核关,确保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严格电气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强化对从事电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管理;建立完善电气工程及电工登记备案制度。
  (二)技术防范。核定供电单元额定负荷电量,各单位自行建立相应的专项档案;每个供电单元必须安装相匹配的漏电安全保护装置;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电气线路私拉乱接;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营业性场所在停止营业后严格落实断电措施。
  (三)综合整治。按照“单位自查为主、电工专业把关、技术部门抽查、政府督促整改”方式,开展建筑电气防火安全大排查,对发现的电气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开展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建筑用电气产品的整治;建立电气防火安全分级管理制度,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建立电气防火安全巡查制度,指导村(居)委会制定电气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电气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群众安全用电意识。
  (四)长效管理。采取“多员合一”等办法,落实基层电气防火安全专管员和巡防队伍;明确电气检修、更换年限等有关要求,制定统一标准;逐步建立生产流通、设计安装、操作使用等环节的电气防火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从2008年5月开始,到2009年1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5月)。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对参与整治的相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利用各种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6月至8月)。结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发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村(居)委会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由各单位负责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三)督查整改阶段(2008年9月至12月)。由各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地、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自查自纠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各地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落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四)验收阶段(2009年1月)。由各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不彻底、问题突出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进行督办,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完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以县(区)为单位于2009年1月10日前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六、工作分工
  专项整治活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牵头,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制订工作方案,组织联合执法,开展监督检查,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整治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抓好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定期分析和发布整治工作信息;组织指导电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消防、劳动保障、城建、渔农办、安全监管、工会、工商、质量技监、电力等部门是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具体负责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提供消防专业指导,抽调人员督促有关单位自查自纠;发现电气设备安装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依法进行查处。渔农办要在组织实施“千村整治、万村示范”工程中,积极推进渔农村电气线路改造,配合做好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各地、各相关单位开展整治。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建筑工程用电气产品的执法检查,重点依法查处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以及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电气施工、安装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管理,提高作业人员技术、技能。工商部门负责打击和查处流通领域建筑电气产品假冒和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产地,以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电气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生产、经营电气产品活动;对流通领域建筑电气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电气火灾隐患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被责令关闭的场所,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到期未注销的,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电气设计审核、验收工作;开展建筑工程电气施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不按图施工行为;加强工程质量把关,严格审查从事建筑工程电气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并结合城市“旧城改造”规范电气设备安装。电力部门负责核定电气容量,提供电气消防安全整治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电气防火安全检查;参加电气工程火灾隐患排查,及时将电气工程中的电气产品质量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培训;围绕“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战略,加快推进渔农村电气化村建设。工会组织负责配合开展电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结合“安康杯”竞赛活动,组织开展电气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和电气消防安全技能比武,在职工群众中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发动职工群众积极参与整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既是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的客观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提高对开展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各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电气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排查,积极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抓好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中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电气消防安全隐患的危害性以及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发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电气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将电气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各地要及时将整治工作情况向社会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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