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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疾病预防保健体系建设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锦政办发〔2008〕56号
【发布日期】 2008-06-03
【实施日期】 2008-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疾病预防保健体系建设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体系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预防保健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健康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责任,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将农村预防保健体系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政府主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强化和完善农村预防保健体系,要将农村预防保健体系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同时在推进新一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要将农村预防保健工作列为重点,对县、乡两级政府建立经常性考核评价机制,以保证各项预防保健措施落到实处。
  二、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农村预防保健机构基础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年增加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经费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县级政府要根据重新核定的农村公共卫生人员编制,按照同类全部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标准,将县级预防保健机构从事防保工作的人员经费及上划县管的乡预防保健机构编制内防保人员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额给予安排。县、乡级预防保健机构的公用经费按照其服务人口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项目)服务项目确定预算定额,预算定额不低于同类全额事业单位水平,足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预防保健工作正常运行。
  三、强化农村预防保健管理工作
  理顺县、乡、村三级预防保健机构的业务关系,发挥农村预防保健网络整体功能。县级预防保健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全县农村预防保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任务;乡级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辖乡(镇)预防保健工作和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同时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村卫生室,在上级预防保健机构的指导下,完成本村的预防保健工作。
  实行目标管理,加强对预防保健工作的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县预防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对县、乡两级预防保健机构实行目标管理。
  四、对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助
  全市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一个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村卫生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乡村医生。“十一五”期间,通过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对从事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村医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其服务人口的数量、服务质量,年人均不低于1元标准补助。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依法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村级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每年对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乡村医生考核两次,根据乡村医生完成预防保健工作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对乡村医生给予补助。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取消其承担预防保健工作职能。
  五、加强防保人员队伍建设
  (一)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对乡镇防保人员定岗定编、择优录取的基础上,加强防保人员的管理,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每3年考核1次;对尚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录用人员,每年考试考核1次。
  (二)建立农村预防保健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度。做好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农村预防保健队伍学历层次,改善知识结构。建立农村预防保健人员在职培训和定期进修学习制度。县、乡两级预防保健人员每月集中培训不少于1天。县级预防保健人员培训和进修学习由所在机构组织安排,乡级预防保健人员培训和进修学习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村级预防保健人员培训由乡级预防保健机构组织安排。市财政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安排专项培训经费,对农村预防保健人员进修培训给予学费等补助。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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