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市产品质量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723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工业强市,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始终把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近年来,在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主要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总体上安全可靠,较好地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但是,一些企业管理水平不高、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还存在产品档次和标准水平低、可靠性不高等问题,特别是有的农产品农兽药残留量低超标问题突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少数企业缺乏诚信,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逃避检验监管等等。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探索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进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一)加强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建立企业全备案、产品全登记、检验全记录的监管机制,督促企业严把产品设计审查关、原材料进货关、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关、产品出厂检验关、产品销售服务关。严格市场准入,特别是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要依法准确设定并逐步提高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逐步淘汰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差的企业,积极扶持优势企业发展。利用外资或引进设备生产的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严格政府采购管理,杜绝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无证生产的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实施产品质量和质量信誉的广告审查制度,坚决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 (二)严把货架关和餐桌关。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验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实行实名登记制,特别要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进一步强化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结果公示制度。严防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进入市场,一经发现和查实,坚决退市、召回和销毁。 (三)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创新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完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所有出口商品实施监管,积极扩大电子监管覆盖范围。所有出口商品都必须按照进口国的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凡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要重新对其设计进行审查。建立出口基地加工原料和出口量核销制度,堵塞报检骗证漏洞。加强代理报检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大力推行出口企业自主报检。加强边贸监管和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监管,建立必要的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出口食品运输包装统一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做到出口食品货证相符,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严格实施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和使用、种养殖基地标准化建设和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形成区域化的出口产品安全生产加工体系。加强对进口食品、农产品的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害有毒物质的检出率,严防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市。 (四)开展集中整治。坚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的原则,针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行动,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物质和回收食品作原料、滥用添加剂等行为。引导和帮助小企业、小作坊提高生产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建设。同时,积极支持企业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产品生产企业运用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等防伪技术和措施,努力提高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争取两年内在全市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示范店。 (五)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监管。要严格控制中介组织对企业、产品、服务等有偿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中介机构搞好自身建设、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职能,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和质量认证的各类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和整顿,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撤销其资格。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建立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强化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单位、食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的监管。各乡镇、社区要配备药品、食品监管员、信息员,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原则,切实做好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强化基础工作,抓好源头治理 (一)加快标准体系建设。质监部门要会同农牧、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围绕提升发展现代农业和装备制造业,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外先进标准,着力抓好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的实施,形成科学、统一、规范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努力构建全市标准化技术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规范化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开展质量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全市质量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运行机制和信息化平台。以产品及企业巡查、回访、年度报告等日常监督信息为主要内容,建立统一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按照“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诚信守信的企业,在名牌评价、著名商标申报、国家免检、出口免验、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对列入质量违法“黑名单”的企业,给予重罚,责令其退出市场。积极发挥各类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加强产品质量公共检测平台建设。围绕发展我市主导产业和重点产品,加大投入,着重提升涉及产品安全的监督检验和检疫检测能力。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建立技术装备精、检测水平高、支撑能力强、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省级区域公共检测平台,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科学、准确、高效的检测服务。要充分利用检验检测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检测结果互认、检测信息互通。建立完善统一的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和国际通行的实验室评价制度,为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检验检测技术保障。 (四)推进食品和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着重加强对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和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以及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建立严密的食品和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积极推动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认证。继续抓好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扩大绿色食品环境监测面积。 (五)加强质量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7年7月25日第503号令),加强生产许可、强制认证、注册备案等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的机制。及时跟踪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加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教育。对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公平正义的各种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打击和惩处。 (六)不断强化监管能力建设。有关监管部门要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提高技术保障能力,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检验检疫电子监管、药品稽查信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努力建成“大网络、全覆盖、无缝隙、数据交换、执法联动”的产品质量监管格局,不断提高监管能力。 (七)完善预警与应急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妥善处置,努力把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八)建立严格的企业质量内控机制。工业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发展目标,将质量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完善企业内部质量考核制度,实施严格考核。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健全企业标准化体系,积极开展认证工作,加快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深入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降废减损等活动,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质检机构和人员充分行使质检职能,严格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把产品出厂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 (九)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以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为重点,制定并公布监督检查的产品目录,及时组织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和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吊销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要坚决予以吊销。建立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质量分析会议制度,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和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担保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处理和销毁制度,严密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四、继续实施质量振兴,推进品牌战略 (一)继续深入开展“质量兴市、质量兴县、质量兴企”活动。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质量联席会议,统筹规划,部署任务,检查考核,把握进度,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工作的格局,确保“质量兴市、质量兴县、质量兴企”活动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加大名牌战略实施力度。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产品对全市经济的拉动作用,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宣传名牌产品,不断强化品牌意识,鼓励和引导企业争创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甘肃名牌。建立名牌产品激励制度,对创建名牌产品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一)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企业的经理(厂长)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企业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经营理念,提高质量意识,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和检验体系,完善有关制度,落实产品全登记、检验全记录的措施,切实提高产品和食品安全水平。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产品的开发投产要实行严格的质量评审和质量跟踪。凡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二)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对当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有关部门要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到依法履行职能,确保监管到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抓好质量安全责任分解,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区和乡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企业和店铺,实施网格化管理。 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行为,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职渎职、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对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以及包庇纵容制假售假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有关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宣传先进事迹,揭露、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大力普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采取灵活生动的形式,宣传质量法律法规,普及质量基本知识。通过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3·15”、“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广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和鉴别能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发布查处问题、改进工作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做到快速反应,对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进行核查,并统一口径,及时稳妥地发布信息。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逐一查实,及时澄清,不回避问题。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假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