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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宁波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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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8〕51号
【发布日期】 2008-06-04
【实施日期】 2008-06-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宁波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融业是一项战略性产业,是当前我市提高社会资源要素配置效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民创业发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支撑平台。为进一步加快建立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调控、监管、组织和市场体系,推动宁波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现就加快我市金融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宁波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和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开放、合作、集聚、创新”的发展思路,着力健全金融组织机构与服务体系,着力推进金融领域的改革创新,着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着力维护金融稳定安全,积极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高效开放、运行稳健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全面推进金融业的跨越式发展,使金融业成为我市重要支柱产业,切实增强金融业支撑港口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实现宁波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总体目标。紧紧围绕打造金融强市的目标,坚持走“特色化经营、专业化发展”道路,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金融创新试行区、金融机构集聚区、金融服务示范区、金融生态优化区。
  ──金融创新试行区:全力支持和配合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在我市的创新实践试点,使我市成为全省、长三角区域乃至全国的金融组织、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金融管理创新的先试先行地区。
  ──金融机构集聚区:建成东部新城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吸引门类齐全、功能完善的各级各类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配套的中介服务机构进驻,金融业集群发展的态势初步形成。
  ──金融服务示范区:加快建立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调控、监管、组织和市场体系,以满足临港经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金融服务需求为重点,丰富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功能,基本建成具有现代化、国际化水准的区域金融服务体系,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全面的优质服务。
  ──金融生态优化区:强化信用宁波建设,积极优化金融发展环境。规范优化金融秩序,推进金融企业改善公司治理、提升经营理念和加强风险管理,金融资产质量达到国际良好水平,努力打造优质金融生态环境。
  (三)具体目标。到2011年末,实现金融业总量提高、结构优化、组织健全、基础完善。
  ──总量提高。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GDP和第三产业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信贷规模增长速度与GDP增长速度保持在1.5倍以上。
  ──结构优化。信贷资产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不良货款率控制在2%以内;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大幅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较大提高,新增上市公司家数翻一番,债券融资规模扩大;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保险业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功能显著提高。
  ──组织健全。每年新增各类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机构的总部或地区总部1-2家;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新型机构不断增加;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信评估公司、资产评估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等金融配套中介服务机构不断涌入。
  ──基础完善。完成市民卡金融IC卡基础建设;完善适应港口物流、第四方物流需要的同城支付清算体系建设;银行卡发卡量突破3000万张, POS机消费量达60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0%, POS、ATM设备基本覆盖全市乡镇。

二、发挥金融保障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做强做深银行业,发挥金融的引领作用
  1.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坚持发挥银行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在提高资产质量前提下保持信贷规模合理增长,保持信贷平稳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2.促进信贷结构优化。在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的前提下,充分运用金融杠杆作用,科学把握信贷投向,有保有压,支持银行信贷向优势产业、新兴行业、高科技领域、优质中小企业和社会民生事业倾斜,支持企业“走出去”和节能减排,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发展,有序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
  3.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积极利用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和优势,用足用好政策,大力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三农”,切实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4.积极改善银行服务。支持银行创新服务理念与手段,在确保基础性金融服务质量前提下,建立健全分层服务体系,积极开发符合客户需求和区域特点的新产品,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多元化、个性化、增值型服务。
  5.发展银行中间业务。要把中间业务作为传统银行向现代银行转变的关键领域,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体制机制,加快科技信息基础建设,拓展服务内涵与深度,逐步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比重。强化行业自律协作,避免恶性竞争,促进中间业务市场健康发展。
  6.加强现代化支付体系建设。做好同城票据电子交换系统优化升级工作,完善系统功能。大力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进一步促进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以及银行本票业务发展。
  (五)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1.积极支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多渠道上市融资。制定出台促进企业上市政策,加快推进上市步伐,培育创新型企业,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做强做大。
  2.引导私募股权和产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引导支持私募股权的发展。积极搭建投融资平台,规范私募股权相关操作办法。鼓励多种形式的风险创业投资发展,鼓励民营资本为主体的创业投资基金、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使充裕的民间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
  3.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支持发行项目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
  (六)拓展壮大保险市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益补充
  1.积极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鼓励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业务,形成“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社会保障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弱势群体、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等社会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建设。
  2.加快保险产品创新。鼓励保险公司争取创新试点权限,积极开发责任保险、健康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新产品,提高保险产品收益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发展高科技保险,推动保险在自主创新成果推广、重大装备应用、第四方物流市场培育等方面发挥作用。鼓励保险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参与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3.鼓励出口信用保险和中小企业保险的发展。加大对重点产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扶持力度,逐步提高扶持比例,扩大扶持范围。鼓励开发中小型企业一揽子保险产品,并实施相应的优惠政策。
  4.吸引保险资金投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关企业通过发行利率、期限符合保险资金投资需要的债券,或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保险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引入,投资建设重大基础设施。
  (七)探索发展其他金融业务,完善宁波金融服务体系
  1.推动发展期货业。顺应期货业发展趋势,推动期货公司的金融期货准备工作,优化股东结构,增强资本实力,促进宁波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融合发展。
  2.壮大信托业务。加快信托业发展,支持信托公司规范开展创新型信托业务,充分发挥信托工具横跨各金融市场、产品设计灵活、风险隔离的功能优势,吸引市外和民间资金用于我市经济和城市建设,为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提供权益性融资。
  3.推进金融租赁业务发展。积极培育融资租赁市场,通过金融租赁业务支持本地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创新发展。
  4.加快银行卡产业发展。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优化银行卡使用环境。推动公务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应用。支持银行积极开发、推广新的银行卡品种。运用银行卡技术创新成果,推动金融IC卡作为便民支付手段在多行业的应用,促进银行卡的特色化和品牌化发展。
  5.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继续拓宽衍生产品交易,推广利率期货、权证产品、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等新品种。
  6.引导担保产品多样化。建立资质评级制度,采取扶优限劣的措施,引导优秀担保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鼓励担保公司扩大业务领域,丰富担保品种。
  7.探索金融产品创新。推广国内信用证贸易融资、票据保贴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小企业联保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推进股权质押贷款、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等创新业务,探索开展在建船舶抵押与船舶保函、农村住房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融资业务;继续拓宽衍生产品交易,推广利率期货、权证产品、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等新品种。

三、创新金融组织形态,做强做大金融“宁波板块”
 
  (八)建成东部新城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意见,积极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努力形成金融集聚效应,营造资金洼地和金融机构集聚高地。进一步做大做强金融高端服务业,完善城市功能,为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服务。
  要规范引进、吸引金融机构进驻的秩序,坚持杜绝市域范围内县(市)、区之间互挖金融机构的行为,一旦发现辖区内金融机构非正常转移,严格按照《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甬政办发(2008)139号)的相关条款执行。
  (九)做大做精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继续完善地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积极支持其跨区域发展、增资扩股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督促其制订科学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形成自身的特色优势,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鼓励城市商业银行立足长三角、面向全国,努力成为具有较强综合实力、有良好市场形象的现代商业银行;鼓励城市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和引进战略投资者,并改制成为社区银行。
  (十)探索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加大国有资本对金融企业的支持和控制,强化出资人责任,从战略角度整合和壮大地方金融资源,增强政府金融政策的调控力,切实提高执行效果。
  (十一)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在立足县域和坚持为“三农”服务定位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稳步实施股份制改造,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鼓励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实施跨区域发展,并购重组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持规模较小、管理较弱的农村信用联社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提升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十二)加快金融组织创新。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探索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机构,丰富县域金融资源。引导现有期货公司增资扩股,规范运用信托融资、租赁融资等金融工具,倡导基金投资类组织发展,规范、提高典当、担保、寄售等非金融组织发展。
  (十三)积极引进扶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积极引进、培育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配套中介服务机构,实现中介服务的规模化、集约化。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金融业集聚发展
 
  (十四)奖励政策。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市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其注册资本4%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业务管理总部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规模较大,工作人员100人以上、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或实际投入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引进的政策性银行市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对在我市注册并向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对宁波地区的投资比重较高的,可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政策将根据私募股权试点推进情况另行制定。
  上述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机构注册地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十五)办公用房补贴政策。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新引进的政策性银行,在解决自用办公用房上给予优惠,购买或建造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若实际租金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实际租价的30%给予补贴。上述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与机构注册地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十六)优惠政策。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按其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补贴,第3年至第5年按30%比例给予补贴。上述补贴按现行体制由市级财政承担。
  (十七)附加条件。各类机构申请享受前述优惠政策时应承诺5年内不迁离宁波;如确需迁离的,必须返还所得奖励和补贴。

五、坚持引进培育并举,发挥金融人才的支撑作用
 
  (十八)创新人才政策。积极吸引境内外金融专业人才来甬发展,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副职以上的高管人员,由机构注册地财政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用于购房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地方政府发放的相关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九)改善人才环境。各地应专门安排金融人才公寓,以优惠价格出租给金融机构新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拥有博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和新招募的研究生学历以上大学生。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正职待遇的高管人员,由机构注册地财政5年内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
  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高级专业人才在办理家属随迁手续、医疗保健、子女入学、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由市、区相关部门提供便利。
  (二十)建立培养本土人才的持续有效机制。充分利用在甬高校的金融教育资源,加强对金融高管人员和经济、会计、律师、计算机等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各级政府要积极搭建金融专业学生的就业、创业平台,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甬金融机构要主动吸纳金融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实习生进本单位工作和实习,成为他们的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创业基地,为打造金融强市集聚后备人才。各机构所在地政府要给金融专业毕业生免费提供一年租住期限的人才公寓房。

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二十一)推进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加强金融风险监测,科学评估并应对金融风险。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开展各层次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对上市公司质量的监管,树立资本市场“宁波板块”良好形象。
  (二十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信贷资产管理,盘活不良资产。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十三)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加快实施电子政务“十一五”规划,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实现系统/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利用现有的信用农户、信用村镇建设成果,建立科学、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开展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环境。
  (二十四)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行为。认真落实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三项制度,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分析和监测民间融资情况,防止不法分子以民间融资名义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营造金融创新的良好环境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级政府金融工作的组织体系,各县(市)和有条件的区政府要成立金融办或相应金融工作机构。各级政府要切实帮助解决金融机构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政策措施,提供相应的便利和高效率的服务。进一步加强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合规经营。
  (二十六)支持和鼓励金融领域改革创新。出台金融服务业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市政府金融创新评奖机制,每年评选一次。鼓励金融组织、金融管理、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创新,对于市内金融机构在国内率先开发、销售的金融产品或国内首创的金融业务、项目,给予开发人员一定奖励。建立金融创新保护申报机制,监管部门以行政审批方式确立创新保护项目,并给予适当的保护期。
  (二十七)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与宣传。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技术和创新经验。各金融行业之间也要实现资源互享,信息互通,人员互动,提高混业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能力。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的金融信息,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正确理解,切实提高全民金融素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业对宁波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与发展,积极主动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方案,保证各项措施逐一落实。
 
二○○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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