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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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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8)107号
【发布日期】 2008-06-05
【实施日期】 2008-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厅、国税局、地税局、广电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提出的《福建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五日
福建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更加主动有力地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充分发挥我省利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优势,调动各界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引导、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提高我省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务院10号文件规定的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依法获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经营资格,从事书刊、影视音像制品、艺术品、文艺演出等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业务。在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组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形成以大型国有(国有控股的)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体、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等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产业格局。
  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这些企业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五、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六、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七、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有关部门要严格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
  八、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其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还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办理。要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办法,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取缔违法违规经营。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九、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十、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已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外资进入文化产业依照19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清理和修订与本意见相抵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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