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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发〔2008〕138号
【发布日期】 2008-06-05
【实施日期】 2008-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3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就业加快建立完善就业培训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现将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政策覆盖范围
  自谋职业扶持政策享受范围由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扩大到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的;
  (二)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
  (三)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二、补贴项目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人员给予三项补助。给予不超过3000元自谋职业补助费;职业培训费补贴、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的,可同时申领剩余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
  三、补贴条件和标准
  自谋职业补贴:《营业执照》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不满两年的补助1000元;有效期在二年及以上不满三年的补助2000元;有效期三年及以上的补助3000元。营业执照未注明有效期限的视同一年期标准。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限小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的,按照距退休年限计发自谋职业补贴,不足整年部分不予计算。
  职业培训费补贴:对自谋职业人员参加与自谋职业所经营主业相关的各类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且未享受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的,按照实际支付培训费的90%,且不超过我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大龄自谋职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履行缴费义务,接续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3%),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按照我市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缴费规定费率和缴费基数计算的缴费额,补贴二分之一。
  四、补贴程序
  (一)本人申请。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进行就业登记后,持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
  1.本人《身份证》、《就、失业证》;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具的日常管理性凭证;
  3.申请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应当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和社区认定的家庭收入证明;
  4.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提供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办理程序。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员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资金拨付。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每月3 日前汇总填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贴发放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为自谋职业人员建立补贴账户并注入资金。
  五、其他事项
  (一)自谋职业补助费和职业培训补贴按月拨付,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季度拨付。自谋职业扶持政策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自谋职业补助费、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在职业介绍补贴科目下列支。
  (二)自谋职业补助费及剩余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分两次发放。在确认补贴资格后先行发放一半补助,6个月后申请人员凭正常经营状况有关证明领取剩余部分。
  (三)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当遵守我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相关规定,签订补贴协议,积极履行缴费义务,并按时参加年度审核。
  (四)自谋职业人员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和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终止,按照我市《关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通知》(津劳办(2003)63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6)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自谋职业补助费、职业培训补贴、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失业人员仅享受一次。本通知执行前,已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的失业人员,再次实现自谋职业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
  六、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谋职业扶持政策的管理和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扩大补贴范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严格审核条件,规范经办程序,为自谋职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开始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废止。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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