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2008〕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二○○八年六月五日
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持有参保凭证。 第十八条 参保人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特殊情况下不能记帐的,由参保人先垫付后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参保人报销费用的,应当于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异地定居或者常住异地(连续一年以上)的,可以在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至三家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因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患门诊特定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肾脏、肝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因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导致伤病就医的(参保人属精神病患者的除外); (二)因吸毒、斗殴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伤病就医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支付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按照规定共同负担: (一)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参保人因急诊抢救需要就近在我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三)参保人在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四)参保人符合转外就医条件,在办理批准手续后转到非本市医疗机构就医的,或者因急诊抢救需要就近在非本市医疗机构就医的。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设立起付标准;但参保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不设立起付标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参保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以下简称共付段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按照比例共同支付。 参保人足额缴纳整个社保年度的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社保年度内支付医疗费用的累计最高限额为三万六千元;未足额缴纳的,累计最高限额根据参保人实际缴费情况按照比例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住院就医发生的共付段费用中,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比例支付: (一)参保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首个社保年度内,三级医疗机构(含执行同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但未定等级的医疗机构,下同)为50%,二级医疗机构为55%,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为60%; (二)参保人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从连续参保的第二个社保年度起,三级医疗机构为55%,二级医疗机构60%,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为65%.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住院就医发生的共付段费用中,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比例支付: (一)参保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首个社保年度内为45%; (二)参保人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从连续参保的第二个社保年度起为50%。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因患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发生的共付段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住院就医的时间跨社保年度并已按规定缴纳下一个社保年度保险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社保年度分段计算,下一个社保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算起付标准。 参保人住院就医的时间跨社保年度但未缴纳下一个社保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截止时间为社保年度内的最后一日。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就医管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结算管理、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管理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险费缴纳标准、政府定额补助标准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调整方案,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5日起施行。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