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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8)104号
【发布日期】 2008-06-05
【实施日期】 2008-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8)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全市更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接受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精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投入,完善资助体系,落实助学政策,提高资助水平,努力从制度上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和生活问题提供保障,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加快“教育名城”建设步伐,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建立健全资助政策体系
  1、发放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高等职业学校后两年的资助办法按《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执行,不再执行此文。2007年前入学并已享受省职业教育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按原资助政策执行,直至毕业。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有关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当月国家助学金发放到人,以后逐月发放。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助外,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县)属及当地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承担。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和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特教学校中的职高班)、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
  2、学校按规定提取资助经费。学校的助学经费投入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资金来源。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要继续依照规定在事业收入中分别按5%和6%的比例提取助学奖学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3、拓展助学资金渠道。要不断完善、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作用,不断拓展助学资金渠道,在全社会树立起捐资助学的良好风气。积极引导鼓励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扩大资助奖励资金来源,进一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
  1、切实提高组织程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各区(县)和学校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把这件关系民生的大事抓紧抓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抓好工作落实。
  2、抓好政策资金落实。落实政策资金是实施助学政策的核心环节,各区(县)政府和学校要确保应承担的资金落实到位,将助学金列入政府部门预算。要完善助学资金管理制度,从严加强助学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到及时发放,专款专用,使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得到合理资助。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和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严格规范收费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决不允许学校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设立收费项目。要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同时,继续严格实行教育收费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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