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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2008年全市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6-05
【实施日期】 2008-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2008年全市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依法实施对煤炭经营企业的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全市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现状等情况,维护煤炭经营正常秩序,按照国家要求,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北京市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等规定,北京市煤炭管理办公室从3月份起组织了2008年全市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工作,截至目前为止,仍有部分企业没有按要求报送材料,鉴于全面检查工作即将结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的全面检查工作于6月底结束,请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企业,务必在6月20日下午17:00前,通过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将材料报送市煤炭管理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二、对逾期未报材料的企业,视同其自动放弃煤炭经营资格,将依法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范围内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三、对全面检查不合格企业,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范围内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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