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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建设局《关于推进自治州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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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72号
【发布日期】 2008-06-06
【实施日期】 2008-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建设局《关于推进自治州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建设局制定的《关于推进自治州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关于推进自治州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意见
(州建设局二〇〇八年五月)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建科[2007]5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筑节能的总体目标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50%的节能标准,其中15%达到节能65%的标准;政府工程率先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能耗统计工作,库尔勒市作为自治区机关办公楼与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试点城市,2008年起开展试点示范工作,至2010年全面展开;2008年全州力争启动4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争至2010年各县市完成不少于15%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州市党政、人大、政协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列入节能改造计划;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与旧城改造、建筑修缮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结合起来;将节能改造任务完成情况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大力推进太阳能、地源热泵、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十一五”期间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达到10%;2008年起全面推进供热计量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提高新建节能建筑质量和水平。从2008年起,新建建筑全面执行50%节能标准,其中15%的新建建筑率先执行65%节能标准,全面安装供热计量及室温控制装置。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有关部门在审批或核准民用建设项目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进行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建设。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节能设计进行严格专项审查。严把竣工验收关,确保节能工程质量。
  (二)全面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截止2007年底,全州既有建筑工程总计约2428万平方米,其中仅500万平方米达到节能50%要求(但末安装热计量表),具有节能改造需求的民用建筑约有1070万平方米。节能改造所需资金采取多渠道筹资,实行多元化投资机制。一是积极争取国家奖励资金;二是各县市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实行“以奖代补”;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三)加大节能技术和新能源的推广利用力度,推进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在全州范围内大力推广各种新型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地下水源热能、污水源热能和地源土壤热能,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建造具有地域特点的优秀节能工程或绿色建筑工程。
  (四)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建设部门和供热企业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供热改革和热计量收费。做好热网热站的系统节能,不断整合优化供热资源,做到符合国家标准的热计量装置和水(热)力平衡。
  (五)强化建筑节能管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各级建设部门要建立建筑节能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对设计、监理、施工、质检、验收等实行全程监管,保证节能建筑工程质量。实行节能工程专项检查验收制度,做到施工技术资料完整。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工程,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优惠政策措施
  (一)对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支持。
  (二)对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规模化的科技示范工程、绿色建筑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节能达65%以上的建筑小区),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
  (三)对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规模化示范小区项目建设,各县市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列入重点项目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四)各类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其墙改专项基金全部退还,并安排一定数量墙改基金用于建筑节能资金补助和奖励。
  (五)对节能达标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筑科技示范项目,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州有关的优惠政策。
  (六)对于申报“自治区天山杯优质工程”和“自治州天鹅杯优良工程”的,将按标准进行节能建设和采用新型节能技术作为评选的硬性指标。
  (七)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工程须组织专家验收,符合国家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标准要求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应用新技术享受优惠政策的,提高的建设成本不得再计入房屋出售成本中。
  (八)州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做好建筑节能奖励资金和建筑节能项目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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