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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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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锦政办发〔2008〕57号
【发布日期】 2008-06-06
【实施日期】 2008-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

 

  2008年是新一届政府任期的开局之年,也是加速推进辽西沿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提前实现“十年大振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为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调动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全市蓬勃向上的工作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着力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依法规范履行政绩考核工作职能,充分体现科学引导、客观公正、切合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努力发挥政绩考核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通过开展政绩考核工作,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为全面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提供保障。

  二、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区的考核。

  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指标侧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方税收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利用外资和域外引资额、外贸出口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民营经济增加值、就业和再就业情况等。另外,对各县(市)考核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对各区考核社会保障指标。

  (二)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考核。

  1.经济发展指标

  侧重考核经济协调发展指标、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加速沿海经济带建设及锦州湾整体开发项目实施、培育扶持产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项指标和发展民营经济情况。

  2.社会发展指标

  侧重考核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民生工程、卫生体系建设、环境保护、商贸中心建设、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扶贫开发、深化体制改革、平安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

  3.城市建设指标

  侧重考核城市规划、廉租房建设、城市南扩工程、老城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建设等。

  4.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指标

  侧重考核各部门或单位在支持县域经济过程中做出的突出贡献。

  5.软环境建设指标

  考核《锦州市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严肃机关工作纪律的四项规定》、《锦州市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方案》、《锦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关于细化市政府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行政审批工作考评标准的通知》以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等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日常考核。由市政府与被考核单位签订《政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市政府政绩考核办和有关考核责任单位通过听取汇报、查验材料和现场检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月季调度。市政府政绩考核办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实行月(季)情况调度、统计和通报。

  (三)半年考核。年中按照《政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内容,对各项指标进度情况进行考核。

  (四)专项考核。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省市重点工作进行专项跟踪考核。

  (五)民主评议。市政府政绩考核办半年和年终分别组织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工商联会员、政绩考核监督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六)综合考评。年终,由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对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考核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由市政府政绩考核办组织参与政绩考核的相关部门,采取集中听取汇报、实地考核等方法进行综合考评。

  (七)领导评议。年终由分管市长对所分管部门进行综合打分、评议。

  (八)一票否决。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取消其年终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具体包括:1、未完成招商引资(实际利用外资和域外引资额)任务;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3发生严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4、发生集体越级上访造成重大影响,受到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以上组织或机关通报批评;5、未完成当年县域经济发展“双增”指标;6、经查实对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作为、不落实的。

  (九)责任追究。凡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通报批评,在年终评比中降低一个档次。

  (十)结果确认。市政府政绩考核办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核、市长打分、民主评议及汇总相关部门的评议意见,对被考核单位完成各项指标情况逐项确认,形成政绩考核初评结果,由市政府政绩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征求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阅,最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考核评比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考虑工作任务的可比性,考核评比工作分3块进行:

  1.县(市)区的评定。

  第一组: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

  第二组: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

  年终按考核积分排出名次,第一组排在前两位的单位为政绩考核先进县(市),第二组排在前两位的单位为政绩考核先进区。

  2.市政府部门的评定。按经济事务管理类、综合及机关事务管理类、公共安全及社会事务管理类分3组考核,年终以积分确定4个层次,即优秀、先进、合格和不合格单位(两票及两票以上被否决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另设单项奖,奖励在重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3.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评定。按年终被考核单位积分排序,确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优秀单位”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先进单位”,同时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感谢信。

  (二)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本年度获得政绩考核先进的县(市)区,获得优秀和先进及单项奖的市政府部门,获得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优秀和先进的中省直单位给予表奖,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绩考核评选结果。

  (三)获得政绩考核优秀奖的市政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数在原基础上增加5%,获得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优秀等次的中省直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政绩考核奖金标准

  对获奖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作为补充单位办公经费。具体办法:

  1.对县(市)区的奖励:

  获得先进的县(市)区奖金为10万元。

  2.对市直部门的奖励:

  (1)获得优秀的单位,按照单位编制人数40人(含4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4万元;40人以上80人(含8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7万元;80人以上奖励标准为10万元。

  (2)获得先进的单位,按照单位编制人数40人(含4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3万元;40人以上80人(含8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5万元;80人以上奖励标准为8万元。

  (3)获得单项奖的单位奖金为2万元。

 

  附件1:

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具体落实《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量化、细化市政府政绩考核工作,促进各县(市)区、各部门全年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对县(市)区的考核

  (一)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的考核,实行分块量化打分,基础分为500分。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为25分、实际利用外资额为60分、域外引资额为40分、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60分、地方税收收入为60分、地区生产总值为30分、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0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30分、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为30分、民营经济增加值为30分、外贸出口额为30分、就业和再就业为30分、社会保障为50分、民主评议为25分。

  (二)对超额完成重点指标的县(市)区给予加分,加分幅度不超过该项指标基础分的30%,未达标项按等比例扣分。

  (三)省、市政府下达的其他指标,达标的不计分,未达标的每项扣10分。

  二、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考核

  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实行量化考核,基础分为1000分。

  (一)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500分。

  1.省、市政府指标基础分为20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每项加10分,未达标每项扣10分。不承担省、市政府指标任务的单位得基础分。

  2.本职工作基础分为100分。达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的按比例加分,加分幅度不超过基础分的20%,未达标的按总量平均等比例扣分。

  3.招商引资指标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境外引资基础分为60分,域外引资基础分为40分。未完成指标的按基础分等比例扣分,完成或不承担此项指标的单位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加分,加分的幅度不超过基础分的30%。

  4.机关建设基础分为100分。对落实《锦州市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严肃机关工作纪律的四项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每人次扣20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擅离工作岗位等现象,每人次扣5分。

  (二)民主评议行风政风工作基础分为150分。

  (三)“双满意”基础分为150分。

  (四)民主评议基础分为100分。

  (五)市长评议基础分为100分。年终各位市长分别对所分管的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进行综合打分,每个单位满分为100分。

  三、民主评议分4个等次

  对各县(市)区的民主评议:“好”为25分,“较好”为15分,“一般”为5分,“差”为0分。

  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评议:“满意”为100分,“基本满意”为50分,“一般”为25分,“不满意”为0分。

  四、单项另加分和扣分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外资达300万美元(域外200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加5分(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10%加0.5分。

  (二)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外资达500万美元(域外400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加5分(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10%加0.5分。

  (三)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外资达60万美元(域外100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加20分(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10%加2分。

  (四)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当年争取上级无偿拨款300万元加20分。超过300万元,以上年争取无偿拨款总额为零基数,每增加100万元加3分;争取社会捐赠50万元以上的加20分,每增加50%加5分。(上述内容依据有关部门文件和银行进帐单等确认)

  (五)对完成环保减排和“创模”工作任务(市政府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的《责任书》所列内容为依据),县(市)区加10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加20分。

  (六)年内获得国家级表彰和“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荣誉,县(市)区每项加10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加20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县(市)区每项加5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加10分;获得市级表彰,县(市)区每项加2.5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加5分。申请加分单位须出具相应的证明。

  (七)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在支持县域经济建设、锦州湾开发、城市南扩、民生工程、支柱产业建设、深化体制改革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被市委、市政府树立为先进典型的加10分,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0分。

  (八)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因行政效能问题被投诉的公务员(依照公务员管理)每人次扣20分。

  (九)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当年受市纪检委、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违纪处分每人次扣20分。

  (十)对行政审批、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扶贫开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及市政府组织的专项治理等工作,年终达标的不加分,未达标的县(市)区每项扣10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扣20分。

  (十一)对办理市人大议案过程中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办理任务的,县(市)区每件扣10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每件扣20分。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不符合规则的,县(市)区每件扣10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每件扣20分。

  (十二)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复上访(投诉),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引起严重后果的,县(市)区每件(次)扣10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每件(次)扣20分。

  (十三)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指标,达标的不扣分,不达标的县(市)区每件(起)扣10分。

  五、量化指标的考评依据

  (一)县(市)区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和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计分作为考评依据,年终经主管市长审阅签字后,由市政府政绩考核办汇总。

  (二)对市政府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所承担的省、市下达的指标和《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本职工作,以市政府政绩考核办及政绩考核相关部门的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三)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实际利用外资、域外引资和外贸出口指标完成情况及大项目资金到位确认情况,以市科技局、发改委、外经局的考核计分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四)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方税收收入、环境保护、民营经济增加值分别以市劳动局、财政局、环保局、经委的考核计分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五)社会安全稳定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市综合治理办、公安局、信访办、市民投诉中心、安监局、消防局、应急办、扶贫办、计生委等部门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六)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依法行政、“双满意”、“政风行风评议”、效能投诉等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情况,分别以市政务公开办、审批办、法制办、机关工委、监察局、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办公室、市政府督察室的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附件2:2008年被考核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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