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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发【2008】7号
【发布日期】 2008-06-06
【实施日期】 2008-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发【2008】7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通化市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合理使用,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是指通过财政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
  (二)上级财政拨付的特定政策补助资金;
  (三)本级财政预算拨付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四)从失业保险金提取的15%的转业训练费;
  (五)社会各界自愿捐款和市政府批准纳入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六)利息收入。
  第三条 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或开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就业再就业师资培训、职业介绍基础管理工作、劳务输出、就业再就业宣传、就业再就业专项活动补助支出、培训下岗失业人员、新增就业劳动力和劳务输出农民工培训机构的实训设备补助等各项支出以及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水平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市财政部门及时按月将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转入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的“再就业专户”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市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专门管理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和行使基金监管职能的科室,具体负责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申请、受理、拨付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定期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对违规使用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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