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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交通厅关于采取限价措施稳定我省抗震过渡安置房等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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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陕西省  
【发文字号】 陕价发明电〔2008〕6号
【发布日期】 2008-06-07
【实施日期】 2008-06-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交通厅关于采取限价措施稳定我省抗震过渡安置房等价格的通知
陕价发明电〔2008〕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民政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建设局、民政局、交通局:
  为保障我省抗震救灾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稳定我省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等物资的市场价格,严厉打击哄抬救灾物资价格,利用救灾物资牟取暴利的价格违法行为,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抗震过渡安置房等救灾物资采取最高限价干预措施,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活动板房及主要原材料采取市场限价措施。彩钢板市场限价10000元/吨、型钢市场限价6000元/吨、聚苯乙烯市场限价17000元/吨、成品活动板房市场限价420元/㎡。
  灾区恢复重建就地取材的砖、瓦、沙、石等建材价格原则上限制在震前价格水平。
  二、省内活动板房生产企业应首先保证我省抗震救灾的需要,凡违反最高限价外销牟利者,其差价部分视为价格违法资金,由各地物价部门从严查处上缴国库。
  三、稳定我省灾区所需过渡安置房等救灾物资的运输价格,对过渡安置房等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继续免收车辆通行费。
  四、各级物价、建设、民政、交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保证抗震救灾物资的生产供应。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救灾物资价格的监管,对辖区内抗震救灾物资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企业组织召开价格告诫会,宣传限价政策,并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加强市场检查,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利用救灾牟取暴利、串通涨价、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救灾物资市场价格稳定。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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